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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私募基金參與經營鋪路,同時出臺企業防禦對策

應為私募基金參與經營鋪路,同時出臺企業防禦對策

Posted September. 29, 2018 07:40   

Updated September. 29, 2018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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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國金融委員會委員長崔鐘球昨天表示,將修改相關限制性規定並在年內向國會提交,以便為韓國私募基金參與企業經營鋪路。私募基金由少數投資者籌集資金以非公開形式運營,此前韓國的私募基金因受各種限制的束縛,未能正常運作。在參與經營型(PEF)和專業投資型(對沖基金)基金中,PEF只能購買10%的基金資產股票,對沖基金可以購買10%以上的股票。但超出10%比例的基金不能行使表決權,這壹“10%規定”是典型的鐐銬。

  今後,對沖基金和PEF將不再存在領域區分,不管是哪壹種私募基金,哪怕持有10%以下的少數股份,也有權參與企業經營。如果“10%規定”得以解除,可以期待,今後國內私募基金將積極介入並購(M&A),通過市場進行有效的結構調整。今後也不會再眼睜睜看著韓國企業由於沒有合適的買家而只能低價出售給外國,預計創業市場也將打開投資的閥門。

  但是,在為使投資收益極大化而不擇手段與方法的屬性上,國內私募基金與埃利奧特、龍星基金等海外私募基金並無太大區別。它們隨時都可以變成企業獵人,甚至也沒有辦法阻止它們與海外基金勾結,威脅國內企業的經營權。再加上實施機構投資人盡責管理守則,允許機構投資者積極行使股東權利介入經營,企業經營權防禦將變得更加困難。忠實於本業的企業也會受到股東們要求短期收益的幹涉,進而不得不為防禦經營權而繃緊神經。

  由於同時引進威脅經營權的工具,因此必須平衡地制訂經營權防禦裝置,以防止好好的企業成為企業獵人的“獵物”。如果出現惡意並購,就允許賦予現有股東以低於市價的價格購買股份的選擇權。這種“毒丸”制度在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已經成為普遍的經營權防禦手段,因此必須優先考慮。對於賦予大股東所持股份壹股壹票以上議決權的“等級表決權制度”,如果普通股東們反對,那麽以附加臨時條件的方式實施,也不失為壹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