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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院、大法院間存在裁決爭議隱患,要完善立法消除矛盾

憲法法院、大法院間存在裁決爭議隱患,要完善立法消除矛盾

Posted August. 31, 2018 07:31   

Updated August. 31, 2018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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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院昨天裁定,禁止就法院判決提起憲法訴訟的憲法法院法第68條第1項,符合憲法。憲法法院駁回了在緊急措施損害國家賠償請求訴訟中敗訴的統壹問題研究所所長白基玩等人提交的54項憲法訴願,駁回了取消國家賠償判決的請求。這壹裁定確認了2016年4月憲法法院的限定違憲決定,即“如果適用了憲法法院作出違憲判決的法令,相關判決屬於憲法訴訟對象,但不涉及其他情況。”

憲法法院曾在2013年3月裁定發布緊急措施違憲。在該判決中,緊急措施雖然違憲,但由於大法院並未適用違憲法令,因此國家賠償責任並不成立。憲法法院再次確認例外允許就判決提起憲訴的標準,具有重大意義。但是,兩個機關之間仍存在沖突的隱患。這是因為,在被駁回的54件訴願之外,適用了被憲法法院裁定為違憲法令的判決憲訴案仍在進行之中。

尤其是,兩個機關圍繞限定違憲判決的效力,壹再發生了沖突。所謂“限定違憲”,是指“有條件的違憲”式的變形決定。哪怕壹些法律規定已被裁決為限定違憲,但大法院仍會適用該法律進行審判。這是因為,如果承認出現限定違憲的案件可以提起憲訴,就會在確定判決後成為申請重審,結果就相當於出現了四審制。如果大法院不認可憲法法院的判決,就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為了保護國民權益,迫切需要完善立法,防止兩個機關之間本不應出現的對立。

即將迎來成立30周年的憲法法院,是朝野政治圈妥協的產物。1987年修改憲法時,青瓦臺和執政黨壹致同意,如果在野黨放棄法官推薦會議,可以實行新設憲法法院的憲法訴願制度。但是,當時對於憲法訴願中把判決排除出審判對象的理由,沒有進行充分的討論。持續30年的司法系統預計將發生根本性變化,有必要著眼於兩個機關的地位變化,重新尋求國民的共識。

梁承泰法院行政處曾試圖通過向憲法法院派遣法官、竊取法官評議內容等信息,也是兩個機關引起的權限之爭的延長線。但是,實行憲法訴願並非只是兩個機關的問題,而是與保障國民權益密切相關的問題。在修改憲法的過程中,有必要明確規定兩國憲法機關的權限和關系。其方向不是為了機關之間的飯碗之爭,而應該是最大程度地保障國民的權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