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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貶損用語的立法

Posted June. 18, 2015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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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你說的話,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據悉,這句在強調言論和表達的自由時經常引用的名言,出自啟蒙主義哲學家伏爾泰之口。但是,伏爾泰其實並沒有說過這樣的話。他曾於1770年2月在致勒裡什的信中這樣寫道:“我雖然討厭你的文章,但我誓死讓你繼續執筆寫作。”即便是在廣泛保障表達的自由的西歐,圍繞限制貶損用語,爭論也很激烈。

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的自由主義精神,其要諦就是“不要用法律來壓制我所討厭的其他意見。”可以進行嘲弄、嘲笑、醜化的權利,是構成表達自由的重要要素。但是,在美國和英國等西方國家,都制訂了對關於種族和宗教的貶損用語進行處罰的制度。即使在西方國家,也存在著各種不同的意見,有人主張用法律制約貶損用語不可猶豫,也有人主張人應該有權發表貶損用語,不應由法律而應由輿論來進行裁決和制裁。

新政治民主聯合正在推動對使用“從北”、“守舊桶”、“魟魚”、“秋刀魚幹”等理念、地域性歧視貶損用語進行制裁的立法。在國會舉行的“旨在制裁貶損用語的立法討論會”上,涉及到是否侵犯“表達自由”權,贊反兩種意見針鋒相對。新政治民主聯合政策委員會議長姜琪正聲稱,“這是為了消除進步和保守雙方的粗話”,但從他“不可以利用地域感情或從北攻勢來搞選舉”的話中,可以看出其為明年4月國會大選提前進行準備的小算盤。

歐洲經歷過將猶太人妖魔化並大量屠殺的慘劇。因此,從“對不寬容給予寬容是不行的”精神出發,限制貶損用語。在野黨如果是為了限制針對種族和社會弱勢群體的貶損用語而推動制訂有普遍性的禁止歧視法,尚屬情有可原,但如果是想制訂“禁止貶損用語法”則是過時的做法。對於過分的貶損用語,可以用侮辱罪或損壞名譽罪進行處罰。不知道因一系列粗話風波而飽受批評的在野黨,是不是有資格推動這樣的立法。



崔英勳 評論委員 tao4@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