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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高院“即使是當選之後給錢,只要是帶有支持選舉的性質就屬於不正當選舉”

韓國高院“即使是當選之後給錢,只要是帶有支持選舉的性質就屬於不正當選舉”

Posted February. 03, 2015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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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韓國高等法院做出判決,認為即使在韓國農業協會聯盟(以下簡稱“農協”會長選舉結束之後給錢,只要該款項帶有支持選舉的性質,就應視為不正當選舉並予以處罰。首爾地區農協會長崔某(63歲)涉嫌會長選舉之前承諾,並在選舉之後支付該選舉支持款項而遭到起訴;而前任會長趙某(51歲)涉嫌收受該賄賂款項而遭到起訴,二人在初審時背叛無罪。而高院1部(主審:金龍德[直譯]大法官)駁回原判,將案件退回至首爾北部地方法院。

崔某於2009年12月參加首爾地區農協會長選舉,並向當時的在任會長趙某提出希望得到其支持,並承諾在當選之後每月向其提供壹定數額的資金。趙某自1998年開始擔任該地區農協會長,連續擔任時間長達12年,在該地區農協具有很強的影響力。崔某當選之後自2010年2月起壹直到2012年2月,分17次向趙某轉達了1350萬韓元。匯款時崔某非常謹慎,利用司機弟媳名下賬戶,向趙某女婿的賬戶匯款。

壹審和二審都認為崔某在當選之後向趙某匯款,這壹行為很難認定是出自選舉的目的,並做出無罪判決。農協法規定,為了自己或他人當選農協理事等目的而提供資金之時,將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壹審和二審認為,選舉結束之後才發生匯款行為,因此很難將其認定為出資選舉目的。然而,高院認為即使在選舉之後匯款,但只要是在選舉之前承諾,將支付壹定數額的支持代價時,該行為就屬於出自選舉的目的,因此駁回了無罪的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