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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間諜事件,“民辯”在飛,“檢查-國情院”在爬

【社論】間諜事件,“民辯”在飛,“檢查-國情院”在爬

Posted September. 17, 2014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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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檢查廳公安部昨日召開了全國對共負責檢查會議,對近期接連出現判處無罪的“首爾市公務員間諜事件”和“保衛部直系間諜事件”展開了調查議論。在當天的會議中自我批評的聲音高漲,都表示“負責為間諜嫌疑人辯護的民辯[為民主社會的辯護律師聯盟,簡稱民辯]律師們都已經變成‘專家’暢行無阻,而檢方在培養對共調查人力方面過於疏忽”。

公安檢查官們也指出了與間諜事件的現實情況和相卻甚遠的法規制度問題。但是兩起案件情況相同,都是案件嫌疑人解除民辯律師之後否認此前的核心供述內容,並最後得到了無罪的判決。如果此前能夠提前預料到這種情況,搜集到充分的證據,並遵守法律調查程序,是否還會出現無罪的判決,這壹點還是疑問。感覺民辯的辯護技巧日趨進化,而檢察院與國家情報院的調查方式以及調查力量卻依然停留在過去的水平。

連監聽手機都無法進行的惡劣條件之下,也不能只顧埋怨法院強調嚴格的流程和標準要求。無論如何,檢方都應該避免在間諜案件的調查中,出現由於程序流程判處無罪的情況。法院對受到直系間諜嫌疑的洪某做出無罪宣判時,指出由於檢方並未準確的向嫌疑人說明享有沈默權等4項內容,無法將檢方的供述報告視作證據。檢方曾於2007年改正刑事訴訟法,但由於未認真執行對嫌疑人權利說明流程,才會出現這種局面。

對間諜證據搜集也需要相應的制度支持。間諜事件的證據大多是在中國等海外進行。在束縛對共調查機構的手腳之後,反而向其提出與普通刑警壹樣的嚴格要求,自然很難舉證間諜嫌疑。即使無法像美國反恐法律《愛國法》壹樣制定特別法,也有必要考慮對刑事訴訟法的程序上做出相應調整的方案。

對間諜或恐怖分子的調查中監聽手機是必須的手段。國內和外國間的通話出於國家安保的考慮,屬於監聽對象,但無法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而國內手機之間的監聽卻由於沒有相應的裝備根本無法開展。相關法案雖然於今年1月提出,但直到目前連討論都未予進行。也不能完全責怪檢查院與國家情報院的無能。對共調查若發生動搖,國家安保上就會出現紕漏。國會應該積極摸索有關手機監聽、證人保護、非公開裁判等考慮到間諜調查特殊性的特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