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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女兒致死的繼母的最終判決,背離國民情緒

毆打女兒致死的繼母的最終判決,背離國民情緒

Posted April. 12, 2014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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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毆打女兒致其死亡的蔚山41歲繼母樸某和漆谷36歲任某,法院宣告最終判二人傷害致死罪,分別處以15年和10年的有期徒刑。公訴方建議對樸某判處死刑,對任某判處有期徒刑20年。筆者認為,法官僅僅執著在量刑期限,而對兩位繼母的罪行本質並未充分反映在判刑之中。

法院對樸某的行為沒有認定是認定殺人罪,而僅僅判定為傷害致死罪;對任某幹脆就沒有提起殺人訴訟。以蔚山繼母事件為契機,今年9月起開始實施對虐待兒童等處罰之特例法。根據這壹特例法規定,即使沒有被判定為殺人罪,也可以對虐童致死罪宣告最高達無期徒刑的量刑。但是這兩起案件發生在特例法實施之前,因此不能適用這壹法律。

樸某在2013年因懷疑繼女為學校春遊,偷了其2000韓元而對女兒進行毆打。孩子請求著說“媽媽,對不起。我想去春遊”,樸某卻再次進行毆打並致其死亡。任某不僅僅毆打致死8歲繼女,還曾試圖將罪名推卸在12歲姐姐身上。我們只能認為這兩位繼母是有著“要死就死吧”這種心理。在發達國家,對沒有反抗能力的兒童實施的犯罪,往往將故意殺人的範圍擴大。韓國法院也需要積極面對虐童事件,不能僅僅判定為誤殺罪。

對於樸某沒有判定殺人罪的宣判,檢查院表示將會提起抗訴。對於任某僅僅被處以傷害致死罪壹半的量刑,檢察院稱考慮追加殺人嫌疑罪名提起抗訴。我們不能把檢查方的這壹行為看做是檢查院將輿論壓力轉嫁到法院的意圖。檢查院應該采取有說服力的做法,證明兩位繼母之故意殺人罪。

就像所有的罪行都理應如此,虐童犯罪也應該做好提起預防。2012年起實施的兒童福利法修改案規定,對於發現虐童事件卻沒有及時報警的公民處以相應的罰款。但目前為止,因這壹規定受罰的案例僅有1例。這兩次繼母案件也同樣如此,如果學校的老師、兒童保護團體從業者、警察之中哪怕有壹方能負責人的及時應對,其實能夠避免慘劇的發生。學校、兒童保護團體、警方之間的信息共享也非常重要。虐童不再只是家庭內部的事情,我們應該在全社會普及這壹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