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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裁判所全面允許夜間示威

Posted March. 28, 2014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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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為止,法律禁止從日落後到子夜的夜間示威,但是這種限制即將被解除。憲法裁判所27日對於“在天亮前或日落後不能進行示威”的集會及示威相關法律第10條及違反此項時處罰示威者的第23條“日落後到子夜”的規定違反了憲法。憲法裁判所以裁判官6(部分違憲)比6(全部違憲)的意見做出了“部分違憲”的決定。

對於是否繼續禁止“從24時到天亮前”的示威,憲法裁判所將責任轉給了立法部,讓國會自行判斷並決定。但是考慮到幾乎沒有超過子夜進行示威的情況,可以說夜間示威被全面解禁。對此,部分人擔心如果對示威引發的噪音、城市交通堵塞等不制定對策,市民將會遭受損失。

裁判部還表示:“大部分公司及學校的上班、學習都是從上午8—9點到下午5-6點”,“根據該條件,在白天較短的冬季,實際上不能參加示威,被剝奪了示威參加權。”

但是裁判部明確表示:“禁止夜間示威的條款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市民的居住及私人生活的穩定。”即,夜間示威限制雖然是必要的,但是廣泛的限制違反了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