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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國家“不會寬容體制威脅”嚴處內亂-叛國罪

發達國家“不會寬容體制威脅”嚴處內亂-叛國罪

Posted September. 02, 2013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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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和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們也把關于內亂罪等規定在了憲法和刑法等之內,對威脅國家和體制的犯罪進行果斷的應對。

東西冷戰期間,同韓國壹樣爲分裂國家的德國的刑法,規定行使暴力或通過暴力威脅,侵害德國聯邦共和國的存亡和基于基本法的憲法秩序的行爲,處以“叛國罪”。規定了對聯邦共和國的叛國罪處以無期徒刑或處以10年以上自由刑,僅“預備”內亂等的嫌疑就可處以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徒刑。

統壹之前的西德,曾與躲在各個角落裏的東德間諜們展開了生死搏鬥。1974年4月,西德防間諜機關憲法保護廳(BfV),拘捕了維利勃蘭特總理的隨行秘書君特。這是德國曆史上記錄爲最具有沖擊力的‘叛國罪’事件,最終勃蘭特總理負起了責任從此卸任。君特被判爲13年有期徒刑,途中被遣返到東德。

君特是東德秘密警察組織所屬的情報官員,于1956年到西德,壹直上任到勃蘭特總理的秘書職位,之後被發現把西德的重要情報移交給了東德。

法國刑法對擾亂國家憲法秩序的基礎,並圖謀顛覆的叛國罪規定最高處以無期徒刑和75萬歐元(約11億韓元)的罰金。具體爲試圖侵入國內的外國軍隊或情報機關進行合作,或者爲破壞國家主要設施、爲顛覆國家進行陰謀或威脅恐怖襲擊的行爲等。英國對圖謀顛覆君主制和議會制度的行爲規定爲叛國罪,法定的最高刑罰爲無期徒刑。

美國在憲法中規定了叛國罪。由此出台的聯邦刑法規定了“任何人以美國相對謀劃戰爭或與敵人粘連,在美國內外給予幫助者處以死刑或5年以上徒刑、處1萬美元以上的罰金”。

美國聯邦檢察機關于2006年,把美國國內al_Qaeda組織成員亞當雅黑加達安起訴爲叛國罪。他是阿拉伯系的美國人,擔任al_Qaeda的發言人角色,涉嫌煽動美國本土進行了攻擊。他爲躲避搜查逃到巴基斯坦等國,媒體還播放了他的死亡說和逮捕說。之前的1952年,日本系美國人智野川喜多涉嫌在第2次世界大戰途中服役于日本,被聯邦大法院確定爲死刑。他在服役期間的1963年被驅逐到了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