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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法的修改,還要防止像統合進步黨一樣的“吐掉”

選舉法的修改,還要防止像統合進步黨一樣的“吐掉”

Posted May. 03, 2013 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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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昨天提出了大幅度修改公職選舉相關制度的方案。其內容是造成投票者成為選舉中心的環境、擴大選候選人的選舉運動自由。但是也有人擔心一下子緩解太多限制,有可能會導致選舉過熱,還會有損公正性。

在去年大選時登記為統合進步黨候選人後中途辭職的李正熙的行動,表露出了我們的選舉制度所具有的不合理性。她即使只有1%左右的支持率,卻和支持率在40%以上的樸槿惠、文在寅候選人一起參加了大選候選人電視討論。她表示“我是為了讓樸槿惠落選而參加的”,並單方面地攻擊了樸候選人,讓討論會的宗旨變質。她在兩次討論會後辭退了候選人職務,但是她所屬的統合進步黨卻得到了27億3500萬韓元的選舉補助金。這都是因為制度漏洞發生的事情。

從這一點來看,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的輿論調查支持率在10%以下的候選人不能參加第二次電視討論、第三次電視討論只能由支持率第1、2名的候選人參加的方案是正確的。幹脆也可以考慮從第二次電視討論開始,就只給第1、2名候選人討論實際政策的機會。但問題是方案中沒有候選人中途辭職就不能得到補助金的內容。一定要根除擾亂選舉秩序的莽撞的候選人單一化或只針對選舉補助金的登記與辭職。

將提前投票的結束時間延長到下午6點,延長2個小時、允許用網絡和郵件登記在外選舉人,而且只登記一次的話下次就不用登記、隨時許可媒體公司等邀請候選人進行對話及討論會等,對於投票者來說都是具有肯定意義。隨時允許預備候選人登記的方案可以降低新人政治家的進入門檻。在選舉後的48小時內公開選舉費用的收支情況,也有助於選舉費用的透明化。

但是允許投票者用說話或電話通話、戴上肩帶、在家和車裏設置標誌物等直接進行選舉活動的方案卻令人有點擔心。擴大投票者的政治意識表現自由雖然是好,但是有可能會引發選舉過熱和社會矛盾。允許有關選舉相關設施的設置和傳單發布的限制、允許在選舉期間進行與選舉無關的政府政策反對集會也存在引發爭議的可能性。可以與不可以的分界非常模糊,有可能會出現濫用起訴及告發的現象。

有句話叫做“過猶不及”。再好的發達國家的制度,也要根據我們的國民生活水平和條件進行借用。選舉管理委員會要通過充分的討論和意見收取,提出反映現實、減少副作用的更精巧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