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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判決和常識的差距

Posted October. 29, 2012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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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了近30年的法官,有過慚愧的案件。可以說是通過記錄經歷的‘殺人的會議’”去年退休的前大法官金志亨22日在高麗大學法律學院演講中提到了這樣的案例。前金大法官曾在十多年前鄉村發生的一起老奶奶殺人事件的審判中,擔任初審。從著手調查到審判初期,一直承認殺人的被告犯罪嫌疑人在判決當天突然否認犯罪事實。員警提交了錄下被告犯罪嫌疑人自白的錄音帶。因為口氣自然,找不到外部施壓的痕跡。前金大法官最終宣判有期徒刑15年。

▷本次事件在第2審中被判無罪,大法院也確定了這樣的判決。理由是只用錄音帶不能認為自白是自願的,也沒有決定性的物證。前金法官說:“得到了痛心的教訓。”因為他疏忽了即使是稀有的兇惡犯罪者,如果自白是唯一的證據就不能認為是有罪的刑事裁判原則。“那個被告是犯人的想法沒有改變,但是如果適用在那個裁判上的尺度不能同樣適用在所有案件,當初就不應該採納。”只用自白就判定有罪的事情如果被普遍化,會給大量無辜人的生平檔案中,留下污點,這違背了正義。

▷現代法律追隨普遍可以適用的“一般性正義”,而不是只能在特定事件上適用的“個別性正義”。國選律師就是以這個為宗旨的制度。只看特定事件的話會認為“為什麼將國民納稅的稅金用於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但是如果將眼光擴大到普遍案件,就是幫助沒有能力聘用律師的無辜的人實現正義。家庭主婦殺人犯徐鎮煥在25日結束宣判後對律師不耐煩地說“為什麼總是延遲宣判?”,但是法律對他這樣的人也提供3次審判的機會。

▷在1審中被判死刑的吳元春最近在2審中被減刑為無期徒刑的情況也是根據普遍性正義的結果。因為他生活艱難、屬於偶發性犯罪是判決的要點,其中有“如果對這一程度的犯罪宣告死刑的話有可能會引發死刑濫發”的擔憂。但是屍體被切成358塊的本次事件的個別性卻被掩埋了。這是法律感情和法律邏輯發生衝突地方。普通人會說“為什麼讓這種野獸活著?”,但是法官也計算著與其它受到無期徒刑的殺人犯的公平性。因此想填補常識和法律的差距並不容易。

評論員 社會部記者 申光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