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十六年偷了150萬韓元 被監禁15年 “現代版張發章(音)”

十六年偷了150萬韓元 被監禁15年 “現代版張發章(音)”

Posted September. 20, 2012 09:05   

13日下午7點半左右,裴某(44)在首爾市瑞草區瑞草洞首爾中央支法417號法庭被判三年有期徒刑。裴某是第八次站在法庭上的“慣犯”。“慣犯盜竊”應處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顯然裴某的“盜竊罪”判的有些輕。

他已在28歲(1996年)時被判10月有期徒刑,緩兩年執行。他當時涉嫌偷竊地鐵醉漢達2萬5千韓元的公文包,不過包裏沒有現金。他在緩期結束後,又壹次偷竊了醉漢的錢包,第二次也只有借記卡和身份證。裴某因這兩件事情在教導所待了10個月。

裴某原本想在出獄後重新做人。但是“有前科”的烙印使他又壹次陷入犯罪的泥潭。就這樣,他每出獄就去盜竊,形成了惡性循環。但雖如此,他從未使用武器或其他手段。他因涉及盜竊服役十五年零八個月,盜竊數額也不過150萬韓元。2004年偷竊的戒指(市價10萬韓元)和手機(市價45萬韓元)是他的“犯罪高峰”。雖然是雜犯,但被判有期徒刑。裴某共服役十壹年十個月,並在監獄中度過了三年。他在監獄裏待的時間比性侵罪犯或者殺人未遂罪犯呆的時間還要長。

裴某當日在法庭講到:“他在犯罪前壹個月用從勞教所拿到的30萬韓元收官金(暫時托管教導所看管的錢)在永登浦租了22萬韓元的月租房,其余的8萬韓元用于生活費。但由于找不到工作,手又“欠”了。”

法律界老早認爲“習慣性盜竊的刑期有點長”。這種“以人爲本”的處罰方式,不僅不符合法律規範,也不符合全球的趨勢。我們在處理那些生計型犯罪時,應區別于強力犯罪。我們應該把重點放在如何幫助他們重返社會,而不是“按規矩辦事”。司法部考慮到問題到嚴重性,提出修訂2010年司法刑法修正案,但未能在十八大國會前廢除。審查部爲在年底內推進立法預告認真修改著該法案。



金晟圭 sunggyu@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