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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怪談搜查

Posted November. 10, 2011 04:11   

流言蜚語和怪談都是沒有依據的誇張的緋聞。我國法律是在1973年2月首次出現處罰散佈流言蜚語的《輕罪處罰法》。是對“阻礙公共安寧秩序、造成社會不安、歪曲事實散佈者”的處罰條款。該條款是在1987年民主化以後組成的1988年在國會上,因伸張言論自由而失去了實效性被刪除。

▷流言蜚語的數量和言論自由的程度是反比例關係。但是,所有人都能成為記者、媒體的網路時代、Networking service(SNS)時代,雖然能保障言論自由,但各種流言蜚語怪談是不會消失的。反而會造成惡意造謠言論自由的怪談的增加,程度巨大和過去是無法相提並論的。上述事實在2008年的瘋牛病牛肉事件、去年的天安艦和延坪島事件上已得到了證實。最近有關韓美自由貿易協定(FTA)的謠言又是一個事例。

▷憲法第21條規定:“在保證國民的言論自由基礎上,是不能侵害他人的名譽和權利、公共道德、社會倫理的”。以米娜娃事件為契機,去年12月《電氣通信基本法》第47條第1項被判為違憲,這樣一來為了造成社會混亂的在網上故意散播的謠言就沒有進行處罰的依據。天安艦和延坪島事件時,被起訴為利用行動電話或網際網路散佈虛假事實的嫌疑人獲釋,也是因為這個原因。

▷本月7日檢察機關表示:準備拘留調查主導韓美FTA非法暴力和集體行動或者在SNS和網路上散播虛假事實的人。這樣一來在野黨和大國家党議員們都反駁說:“這是阻礙自由的表達自己意願的時代錯誤。”想到強大的SNS和網路的波及效果的話,就可以放任惡意謠言。檢察機關是瞭解法律的不完善的,所以只準備調查受害人散佈的虛假事實。在國會判決《電氣通信基本法》是違憲以後,想持續立法不備狀態或批判檢查是不負責任的。

評論員 權順澤 maypole@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