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寫小說《惡魔之詩》的英國小說家沙曼 蘇迪壘20年來一直受被殺害威脅的折磨。以對預言家穆罕默德的不敬,褻瀆伊斯蘭的理由,1989年2月被伊朗的領導人霍梅尼宣判死刑,並懸賞300萬美金。在發生槍擊事件的海軍部隊,一位老兵對二等兵說:“我和上帝處在同樣的地位,為什麼信基督教?還不如信我!”,這是對聖經的公然挑釁。這程度就能看做是褻瀆宗教和褻瀆信仰。不知道尊重別人宗教的人算不上是一個有教養的人。
▷褻瀆的概念比侮辱的概念更廣,但實際上的意義都是差不多的。都是“蔑視對方”的意思。我國《刑法》第311條的侮辱罪處罰規定,“公然進行侮辱的人被判處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禁或2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侮辱的手段包括語言、文字、行動。應擔負起致敬義務的人在公共場所故意不敬也算是侮辱。
▷2008年居住在釜山的40多歲醉漢在其他人的面前對警官說:“你叫什麼名字?不會說嗎?這×××”,以辱駡的嫌疑被逮捕起訴。法院判處他侮辱罪,罰款100萬韓元。他立即以單純的髒話被處罰是不妥當的理由,向憲法法院的違憲法律審判提出申請。可能誤認為這是言論自由。憲法裁判所根據侮辱罪不違背憲法過剩的禁止原則,駁回了申請。憲法裁判所表示:“現代社會中很容易就傳播侮辱行為,其危害是嚴重的。考慮到不易恢復的這一點,只能選擇用刑事處罰來制止,很難說這是脫離了立法的範圍。”
▷面向普通人和演藝人的惡意回帖、對特定人“挖去個人資訊”也是侮辱的一種。不經意間說出的一句話、一個行動,也有可能給對方造成傷害,甚至可能會奪走生命。網路上的攻擊性侮辱已到了不可控制的地步。這是會讓在地鐵上的發言或侮辱通過視頻傳播到網際網路或twitter的無限傳播世界。很難恢復資訊技術(IT)時代侮辱行為的損失。
評論員 李振寧 jinnyong@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