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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趙鏞煥 憲法裁判官候選人

Posted June. 30, 2011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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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推薦的憲法裁判官候選人趙鏞煥,昨天就國會人事聽證會中提出的“天安號沉沒事件是誰所為”的問題,回答稱“很有可能是朝鮮所犯下的行經”。對隨後的補充問題,“那是否是指無法確信是朝鮮所為呢”,趙候選回答稱“雖然接受政府的發表內容,但因沒有親眼目睹,所以用‘確信’一詞並不合適”。雖然“確信”一詞的出現有些讓人唐突,但趙候選說的“因沒有親眼目睹”的答案,讓人懷疑他的資歷。

▷沒有法官是看到殺人現場才宣告殺人罪的。即使沒有看到現場也會根據法律和證據、經驗、倫理去判斷,這才是法官的自由心證原則。雖然在宣判某人有罪時不應出現“合理的疑點”,但這種合理的疑點是無法排除其它有可能性的疑點。反而,對證據帶有沒有合理根據的疑心而進行排斥,是違背自由心證原則的行為。在天安號沉沒的現場發現了朝鮮魚雷推進器,這就是確鑿的證據。可以對證據爭辯真偽,但裁判官不應說出“沒有親眼目睹”等的言論。

▷趙候選從司法研究生院畢業後,一直在做律師工作。趙候選繼在盧武鉉政府時期擔任法務部長官的康錦實女士,擔任了“至平至誠”律師事務所的代表律師。他既是“為民主社會服務的律師組織”的創團元老,並因參與連帶在2008年被推薦為大法官候選。參與連帶有提出過否認天安號沉沒是朝鮮所為的調查報告。由於是民主黨的現裁判官,這種經歷可能不會有問題。但如果資歷未達標,那民主黨就需要考慮換人選了。

▷趙候選已經有4次違章轉戶的經歷。趙候選在聽證會時指出“被當選為候選人之後,考慮到此問題會成為資格不夠的理由,提出過作為候選人並不合適”。進入李明博政府時期,違章轉戶的行徑敗露經歷過聽證會,卻依然擔任政府職位的人越來越多。更為難堪的是,他所屬的“為民主社會服務的律師組織”曾經發表過,具有違章轉戶經歷的候選人不應擔任政府職位的言論。如果自身覺得沒有候選人的資格,就應該堅持自己的原則。

評論員 宋平仁 piso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