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畫在今年上半年獲得國會批准的韓美、韓歐盟(EU)自由貿易協定(FTA)遇到了意外的阻礙。韓文翻譯錯誤、要求監察等未能預料到的事情接連發生,韓美FTA在美國被捲進了政治鬥爭,讓外交部措手不及。甚至出現了更悲觀的預測--政府要修改上半年修改有關FTA的國內法,下半年生效的計畫。
○曾樂觀對待韓EUFTA。
當初政府對韓EUFTA持有樂觀的態度,預測會順利地通過國會。政府之所以會規定“先批准韓EUFTA”方針也是因為覺得這個問題比較容易解決。對韓美FTA,政府推翻了之前“連符號都不會修改”的立場,和美國進行了補充協商,但是在韓EUFTA問題上根本不會存在爭議,甚至出現了“在野黨連反對的理由也找不著”的說法。
但是政府在意外地方碰到了障礙。同上專門律師宋其豪在察看韓EUFTA韓文翻譯本的時候發現英文版中的“50%”在韓文版上是“40%”和“20%”,並向網路媒體透露了此事。政府在翻譯爭議出現的第一天表示了在國會完成批准後通過與EU的實務協定修改錯誤。但是翻譯本上出現了原文裡沒有的句子、可以被視為錯誤翻譯的句子等問題接連被發現。結果上演了一場撤回之前的批准同意案,重新製造新的批准同意案向國會提交的“短片戲劇”。這影響外交部的信用。
翻譯問題還沒有過去,法律界又提出了新的問題。民主社會律師組合16日召開記者會,向監察院提出了監察請求,說:“韓EUFTA協商過程中本部長金仲勳口頭協議暫時生效時間是7月1日,這違反了國會的條約審查權。” 根據外交部向民主勞動党姜基甲議員的資料,其中有“根據雙方(韓國和歐盟)的立法部同意程式的結束,決定口頭協議將韓EUFTA的暫定生效日期定為2011年7月1日。”金本部長或外交部沒有在事前向國會報告或取得事前同意,這侵害了國會批准條約與否與規定時期的權利。外交部對此反駁說:“協商生效時期是為了協商過程的便捷,同時也只是以國會批准為前提的約定,不具備約束力,民主社會律師組合的主張太過分了。” 但是民主社會律師組合的立場是行政部公務員與其它國家或地區協商批准時期是違反憲法的行為。
○美國的“一併進行”影響韓美FTA
韓美 FTA的情況更是不好。政府在2007年協商韓美FTA的時候,比美國先進行了國會批准,但到最後因為美國在沒有開始議會批准程式的情況下提出各類要求而未能取得成功。因此這次政府公然表示了美國議會開始批准程式後才會進行國會批准。但是美國共和黨和民主黨領導層主張韓美FTA和美國-巴拿馬、美國-葛籣比亞的FTA一併進行處理,引發了一些問題。美國政府因改善勞動條件等問題對與哥倫比亞和巴拿馬的FTA持有消極的態度,但是共和黨和民主黨的上院財務委員長伯克斯等人表示要趁此機會一起處理3個FTA,正在進行政治戰。因此韓美FTA很有可能要等到和美國-巴拿馬、美國-哥倫比亞的FTA完全達成後才能進行。
但是部分人指出,因為政府過於追求成果主義和利益,太草率的進行了批准,引發了多個問題。梨花女子大學法學研究生院的教授崔原木表示:“韓EUFTA因為考慮到韓美FTA的政治性問題,過於草率,導致了問題的發生”,“但是也有直接翻譯、根據意思翻譯的難以固定錯誤的問題,因此需要建立戰略,首先在4月份進行國會批准,在計算好時間進行韓美FTA。”
鄭惠珍 hyejin@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