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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有責競選人應當承擔部分再補選費用

[社論] 有責競選人應當承擔部分再補選費用

Posted November. 02, 2010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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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5年至今,加上“6.2地方選舉”,慶北清道郡居民已經進行了5次“選舉”。一談到“選舉”,清道郡居民都會感到無奈。因3名當選人違法選舉或存在行賄嫌疑,清道郡已經進行了3次再補選。2007年12月再選時,涉嫌收受賄賂的2名居民自殺,1400多人得到了司法處分。清道郡的財政自理能力不足10%,然而再補選卻讓該郡每年花費了約5億韓元的選舉費。

為補足國會議員、地方自治團體團長、地方議員被判定為當選無效的空職位,從2000年開始,韓國分上半年與下半年定期舉行了再補選。據悉,直到今年,11年期間共進行22次再補選,共耗費了1710億韓元的國民稅收。然而,這一資料僅僅是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與地方團體承擔的選舉費用,如果加上競選人家屬、親戚、資助人、所屬政黨使用的選舉費用,用於選舉的資金會遠超過上述規模。前慶南養山市長吳根燮于去年自殺時,身負60億韓元的債務,而這些資金都用於選舉活動。由此可以看出,候選人進行地方選舉時,需要投入多少規模的資金。

國會議員與地方選舉的公職人員代表區域居民的形象,因此如果有空席,需要重新選拔新議員。但是,如果因為競選者有違法行為而需要進行再補選,讓國民承擔所有再補選費用的制度就存在問題。政府應當考慮是否要讓有責任的競選者承擔部分競選費用。現行法案有一項強有力的制度指出,存在違法選舉嫌疑的競選者應當接受刑事處罰,而且要取消其職務。然而,持續出現違法選舉行為,表明韓國政黨缺乏自淨能力。

在日本,如果眾議院與參議員有議員失去議員職務,競選得票數居第二位且獲得有效投票的6分之1的票數的候選人將接任相應職務。法國進行地方議員選舉時,當選人會與競選夥伴一同上任,如果出現意外,競選夥伴可以接任其職務。為避免再補選造成的浪費,韓國有必要重新審視再補選制度。而且,韓國地方選舉再補選投票率僅為20-30%,因此也無法確定投票結果能否反映居民的實際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