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社論]媒體法需要儘快激發國民效果

Posted October. 30, 2009 08:42   

憲法裁判所在在93名野黨議員提出的媒體關係法許可權爭議審判中,下達了“部分認可、部分駁回”的決定。法院認可了在今年7月22日媒體相關法修改案在通過的過程當中出現了代理投票現象,而且重新投票違反了“一事不再議”原則。但是駁回了“將法案表決宣佈視為無效”的在野黨議員們的請求。即,認為程式上的問題沒有嚴重到可以取消法案本身。因此媒體關係法修改案是有效的,將於11月1日頒佈。

雖然這次審判中憲法裁判所認為部分表決程式不合法,但是也要看其原因是什麼。因為有關媒體法修改案的朝野對立的長期化,國會議長金炯五本來想通過職權上呈進行正式會議的表決,但是因為民主黨的阻擋未能進行正常表決。引發程式問題的起初責任應該由民主黨承擔。即使是這樣,民主黨一心想要阻止媒體法,將問題帶出了國會,這是破壞3權分離、降低國會威信的錯誤行為。

隨之,憲法裁判所這次重審“在國會內部以多數表決產程的表決結果由國會負責”原則,具有很大的意義。不論朝野,不服已通過國會的法律、向憲法裁判所提出訴訟的行為,都應該得到控制。民主黨反對媒體法是出自他們認為目前的媒體體制對自身非常友好,因此想繼續維持下去的政治性目的。憲法裁判所既然已經認可了媒體法修改的有效性,因此在野黨有必要中斷沒有根據的政治理念鬥爭,將方向放到啟動法律修改宗旨上去。

修改媒體法預計會給國民帶來很多利益和效果。新的媒體工作者們可以進軍媒體市場,觀眾可以選擇頻道的範圍也將會擴大。同時也可以播出多種觀點的新聞,有助於提高不斷發生理念偏向性問題的新聞領域的公正性、客觀性。產業資本的引進會使市場的整體規模增大、提高媒體產業的競爭力、大規模地擴大媒體相關就業機會。

在野黨向憲法裁判所要求許可權爭議裁決後,政府實際上沒有再進行媒體法修改的後續措施。地面波媒體的獨佔體制日益嚴重的情況下,有必要儘快通過法律整頓,在媒體產業界引起競爭意識、引導文化內容質的發展。這已經落後於在很早之前就已經認識到媒體產業高附加價值的發達國家。既然有關媒體法的混亂已經得到了整理,那麼政府應該盡最大努力,儘早提高修改媒體法的國民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