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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夜間室外集會不符合憲法”

Posted September. 25, 2009 07:54   

根據憲法裁判所的決定,在天亮之前或天黑之後禁止進行室外集會、設立秩序維持人員、要在提前進行申報後經過管轄員警廳長允許的集會及示威相關法律第10條違反了保障集會自由的憲法。

憲法裁判所24日對禁止夜間室外集會的集會示威法第10條和規定違反該法律時的處罰內容的第23條,以裁判官5(違憲)比2(不符合憲法)比2(符合憲法)的意見下達了不符合憲法的決定。憲法裁判所讓國會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修改上述條款,在修改之前仍然生效。如果在修改時限內未進行法律修改的話發這些條款將自動失效。

○“過分限制夜間室外集會是違憲”

憲法裁判所下達了不符合憲法決定的理由是,雖然為了國民的居住及私生活的穩定、社會公共秩序保護等而禁止夜間室外集會的立法目的是正當的,但是“天亮之前、天黑之後”的時間限制是過分的。

提出不符合憲法決定意見的裁判官民炯基、穆榮俊表示:“在‘天亮之前、天黑之後’的廣泛而具有變動性的時間段禁止室外集會,實際上限制了上班族、學生等參加集會,會導致剝奪憲法所保障的集會自由的結果。” 他們接著表示:“不制定廣範圍的時間段也能達到立法目的”,“在什麼時候禁止室外集會既符合立法目的又能在必要的範圍內限制集會自由,這應該由立法者進行判斷。”

相反,裁判官李強國、李功獻、金鍾大、宋鬥煥提出了違憲意見,說:“夜間室外集會要得到管轄員警廳長許可的這一點正面違反了禁止對媒體、出版進行檢查、禁止對集會進行許可制的憲法第21條第2項。” 裁判官金熙玉、李東 提出了符合憲法的意見。

○檢方:“法律修改之前會一直適用”

檢方表示,憲法裁判所既然表示在法律修改之前還是適用該條款,那麼對因為違反該條款而被起訴、正在進行中的事件不會採取需要公訴等措施。而且法律修改之前,如果還出現違犯該條款事件的話還是會根據該條款進行起訴。員警廳也表示了官方立場,說:“會充分聽取各界的輿論,儘早推進相關條款的修改工作”,“但是修改之前還是有效的,因此請在修改之前遵守該法律。”

相反,法院正就進行中的裁判處理問題陷入了苦惱當中。部分人主張憲法裁判所既然命令了限時性的法律適用,那就應該判有罪;而部分人則認為這可以看作是違憲決定,要宣告無罪。首爾中央法院的有關人士表示:“內部正在討論如何適用憲法裁判所的決定。” 部分法官表示,憲法裁判所正在對普通交通妨礙罪也進行違憲審查,因此要將判決推遲到判決出來以後。

但是估計這次的憲法裁判所決定對實際裁判結果產生的影響不會太大。因為違反了禁止夜間室外集會而正在接受審判的913人當中,因為該條款而被起訴的人只有35名,大部分是適用了判刑會更嚴重的普通交通妨礙罪或特殊公務執行妨礙罪等的嫌疑。禁止夜間室外集會條款中,集會主辦人的處罰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以下的罰款,單純參加者將判處5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或拘留處分,其法定判刑程度是比較低的。



全成哲 daw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