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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次認可“尊嚴死亡”

Posted November. 29, 2008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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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次判定,要保障那些無法延長生命的患者(醫學角度而言)選擇死亡的權利。

首爾西部檢察廳民事12部(部長裁判:金泉秀)28日判定,植物人金女士(76歲)的家人要求首爾新村醫院中斷(毫無意義的)延長生命治療的行為是合理的,並且還命令該醫院除去金女士的人工呼吸器。

裁判部解釋說:“金女士屬於高齡人士,成為植物人開始8個月期間沒有任何好轉。患者的生存期間只有3、4個月,因此在醫學上使用人工呼吸器的治療行為沒有任何意義”,“金女士曾表示想自然死亡,因此新村醫院應該除去金女士身上的人工呼吸器”。

裁判部還說:“保障個人人權和幸福追求權利的憲法第10條規定,患者可以對自己的生命和身體功能持有決定權”,“醫學上,人工呼吸器治療對患者沒有任何作用,而且推測出患者希望中斷治療時,自然死亡比維持生命更符合個人尊嚴和價值”。

金女士2月在新村醫院接受肺檢查時,突然肺血管爆炸、腦部受損,之後就成了植物人。而5月,家屬以金女士和家屬的名義向法院提出“中斷無畏延長生命的治療”訴訟。

對此新村醫院表示:“收到具體判決書後,我們將決定是否抗訴”,“可是我們是尊重生命的基督教機關,擅自除去人工呼吸器有可能引起宗教及人權團體的反對,因此抗訴的可能性比較高”。

新村醫院一接到判決書,就會立即組成由院內倫理委員會、主治醫生、律師等人參與的小組,並最終決定是否申請抗訴。



韓相俊 李真漢 alwaysj@donga.com likeday@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