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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業可持有最多10%的銀行股份

Posted October. 14, 2008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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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明年初,大企業可以持有最多10%的銀行股份,並且可以執行相應的決議權。國民津貼等年基金以及慕名投資公司的出售條件也將有所降低。

以證券、保險為主要經營項目的金融主權公司也可以開設製造行業等方面的分公司了。

13日,金融委員會發表了“銀行股份持有制度以及金融主權公司制度的合理化方案”,文章明確了以上內容。14日,金融委員會將申請訂立以上法案,通過立法部門的審批後,將於今年內向國會提出法律修正案。

根據該法案,擁有10%以上的銀行股份的人可以執行決議權。以往如果要購買10%以上的股份,必須得到金融委員會的同意,而決議權只相當於4%的股份。如果出售了4%的股份之後,仍然是大股東,則需要事先獲得金融委員會的認可。

如果一家慕名投資公司提供30%的產業資本,經金融當局認可,可以擁有銀行。至今為止,銀行的大股東一般都是提供10%以下的產業資本的公司。

年基金不再會屬於收益型專案或者民慈事業。所有資本被視為是產業資本,這將大大提高銀行進行投資的空間。

此外,還提出了強化監督的方案。主權公司不可以給分公司提供無條件的貸款。主權公司的股東之間應當避免共用資訊。

金融委員會金融政策局長金注鉉表示:“股東可以事先進行審議,之後再決定是否投資產業資本。金融委員會監督局還可以對大股東進行現場調查,這樣大股東就無法違法分配股份了。”

另外,金融委員會修改了金融主權公司的規章制度,保險主權公司、金融投資公司(證券)也可以建立分公司了。



鄭載潤 樸重炫 jaeyuna@donga.com sanjuck@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