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不僅是承擔子女教育責任和義務的教育權主體,還是選擇學校、負擔教育預算和費用的教育需求者。儘管如此,在教育當局的政策決定或者一線學校運作卻疏遠了家長。因為教師們的權益鬥爭學生和家長的“受教育的權力”被侵害。不過,值得欣慰的是大法院通過法律保護著這些家長的權利。
大法院近日判決,“熱愛學校的家長聚會”(家長組織)發佈不適格教師名單的行為符合法律。教師的品質是保障教育品質的關鍵因素,因此教師的合格與否是家長最關注的問題。2004年家長組織發表的不適格教師61名都是一些能力和資質方面有問題的教師。其中也有對學生和家長使用暴力、無視教室內發生的暴力行為、貪贓、無故缺席的教師。不過,包含在名單裏的46名教師不但沒有反省,還以名譽毀損罪名起訴了家長組織。起訴的背後當然也有這46名教師參與的全國教職員勞動組合介入。
大法院判決“篩選不適格教師關於多數人的利益,是客觀有公共的焦點案件”,並認可了家長和學生篩選不適格教師的權利。家長組織在組織力、資金等方面不如全國勞動組合,但這4年家長組織堅持了艱難的法律鬥爭。家長們如果沒有糾正教育現場的使命感是無法戰爭的。我們現在的教育大環境一般是教師的教育當局做主,甚至把家長的參與視為沒必要的干涉。與家長積極參與學校活動的先進國教育恰恰相反。
去年,大法院曾判決,S女商業全國教職員組合教師的集會,並拒絕授課侵犯了學生的學習權利和家長的教育權。要知道,教師們要在不侵害學生和家長權利的範圍內才能主張權利。
大法院判決後,有位元家長向家長組織辦公室送來了電腦等價值5000萬韓元的辦公用品。這也許是其他的家長們給取得勝利的家長組織送來的一種支援和鼓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