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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避直入金融公司的爭論

Posted September. 10, 2007 07:48   

據悉,在《國家公務員倫理法》上定為限制就業對象的金融監督員2級以上職位出身的大部分人,退休之前可調動到人力開發室或總務局、消費者保護中心等和金融監督業務沒有直接關聯的部門後,再調到金融公司監督或代表理事職位。

對此有些人指出,金融監督員為了躲避“降落傘(給自己人提供方便的)人事”的社會爭論,使用了“隱藏經歷的權宜之計人事”方案。

金融監督員在9日,向國會政務委員會,大國家党議員金正勳提出的“退休職員金融機關再就業現狀”的資料來看,成立金融監督員的2001年後,退休的2級以上高職位者共141人,其中據統計83名再就業于金融公司。

特別是這83名當中的51人,退休前人事部門把他們安排到了人力開發室,總務局,消費者保護中心等部門。這83名中的68人還在退休後的第二天就當上了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的監察,因此很多人批評是不是他們在職的時候就和監督對象的金融公司協商好了再就業。

實際上去年4月擔任保險監督第一局長的孫光基,今年3月人事部門把他安排到了人力開發室任教授,而5月30日即退休後的第二天,他就成了三星火災海上保險的監察。金融監督員出身高職位人士的金融公司就業率為:2005年 45.7% ;2006年 60% ;今年 8月76%,一直呈急劇增加的趨勢。

今年退休後就職于金融公司的19名中,16名從退休到再就業用了不到3天的時間,而13名在退休前人事部門就把他們安排到了人力開發室等地方。

《公務員倫理法》中,2級以上的金融監督員在退休後的2年間,退休前的3年間是不能就業於與所屬部門業務有“密切關聯”的民間企業中的。

但是經確認,金融監督員高職位的大部分人都在銀行等第1金融圈擔當監督業務後,在退休前被安排到總務局或人力開發室,以後再擔當保險等第2 金融圈監督,或以相反的形式避開“密切關聯的業務”再次就職。

對此,金融監督員相關者解釋到:“這是通過公務員倫理委員會的承認就業的,因此不可能存在“幫助就業”的人事上的照顧。”



趙龍雨 woogij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