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確認三家國內大型企業中就有一家在選拔新職員的時候,為防止女性合格者過多,在與成績無關的條件下,實行按一定比例選拔男性職員的“男性制”。
上述內容是本報1~6日關於是否實行“男性制”,在電子、IT、化學、食品、通訊、信用卡、銀行、證券等15個行業各選定兩個代表企業進行調查的結果。
30個被諮詢的企業中有10家企業內部承認了在實施此制度。除了這10家以外的2家金融公司也通過排擠女性志願者的募集制來增加男性合格人數。
調查結果,用直接或間接的方法採用“男性制”的企業在被諮詢的企業中占到了40%,約12家企業。
企業的有關負責人在對實施“男性制”的理由時說到:“由於女性新職員增加,很多部門就抱怨‘業務效率下降’希望分配男性職員的事例越來越多。因此,企業內部改變了錄取標準,限制女性職員的人數。”據瞭解,如果按照成績來錄用的話,女性合格者通常情況下都會超過半數,不能滿足人事的要求。
食品、化學 、IT的代表企業中有2家都被證實實施了男性制。保險業和通訊業的2家代表企業中1家也被調查出有實施男性制。
雖然金融界對外說沒有性別限制,但是通過調查,部分銀行也證實了在啟用男性制。數年前被民營化的公營企業也被證實實施了男性制,但是企業拒絕承認。
與之相反需要很多女性職員的流通、航空、傳統上很少女性職員的建設、重工業、煉油、證券、電子等8個行業經調查確定沒有使用男性制。
關於實施男性制是否違法,各專家所持見解不同。
朴相炫律師指出:“根據經營需求採用人才是公司的權利,沒有理由嚴控男女平等雇用法。”相反,勞動部雇用平等審議官,金泰弘認為:“預先訂好男女雇用比率是有歧視傾向的,如果沒有明確指出非要雇用男性職員的理由時,相當於間接歧視女性。”
此次調查是和各企業的人事部負責人面對面或者以電話調查的方式構成。為尊重各企業的隱私權在這裡沒有指出企業的具體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