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留下不光彩記錄的《私學法》=2005年12月份修改《私立學校法》的時候,開放的我們黨在大國家黨不參加的情況下,使用了所謂國會議長職權上呈的無理手段。
2006年1月,曾是開放的我們党議長的柳在幹議員表示:“不能修改《私學法》修訂案的一絲一毫。”當時曾是國會教育委員會幹事的開放的我們党議員鄭鳳株說:“《私學法》就像開放的我們黨腦髓一樣。”
在政界乃至各界都引發“保革”爭議的《私學法》時隔一年零六個月終於通過國會議長職權上呈的方式再次被修改。因爲,開放的我們黨議席從152個減少到73個,減少了一半,而且在大選即將舉行之際,不得不考慮要求修改《私學法》的宗教界等各界的呼聲。結果,《私學法》在兩次修改的過程中留下了兩次國會議長職權上呈和國會議員大動干戈的不光彩記錄。
▽只剩“開放型理事”這一規定=此次《私學法》再修訂案的核心是“開放型理事”選任方式的變化。2005年12月頒佈的《私學法》修訂案規定,學校運營委員會如果推薦四分之一理事的兩倍人選,就要由財團來任命。
但是,此次達成協定的再修訂案加強了私立學校的影響力。即,成立開放型理事推薦委員會,推薦委員原則上由財團和學校運營委員會推薦,但普通私立學校由學校運營委員會推薦過半數的推薦委員,培養宗教人士的大學(學院)則由財團方面選拔過半數的推薦委員。
再修訂案還規定,理事長可以兼任其他學校校長或理事長。校長的任期目前限制爲兩次,但這個限制也被取消。
可以說,現在只剩下“讓開放型理事制存在”這一個名義。其餘都恢復到2005年12月以前的狀態。很多人指出,這都是當初陷入“改革教條主義”,回避學校的現實情況,強行推進無理法案的結果。
▽“改革”立法的過去和現在=開放的我們黨借助彈劾逆風在第17屆國會選舉中獲得過半數議席後擔任首位院內代表的千正培(現屬民生政治團體)議員全面提出了貫徹“四大改革立法”的方案。
但是,引發全國性爭議的《國家保安法》完全沒有修改,最終不了了之。《報紙法》修訂案雖然歷經曲折後於2005年得到國會通過,但憲法法院2006年6月就“一家報社的市場佔有率若超過30%或三家報社的佔有率超過60%就是市場統治性事業者”的規定事項做出了違憲判決。《歷史法》雖然於2005年在朝野雙方的協定下得到國會通過,但圍繞公訴時效等問題的違憲爭議仍然存在。
兩次擔任開放的我們党議長的鄭東泳在2006年11月舉行的記者座談會上就開放的我們黨失敗的原因表示:“給開放的我們黨扣上‘四大改革立法’的帽子是錯誤的。”
趙修眞 jin0619@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