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審判制度大改變在司法史上寫下重要的一筆

Posted May. 01, 2007 03:04   

自引進近代司法制度以後,110多年來一直維持的由職業法官負責的審判制度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國會於4月30日召開全體會議,通過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相關法律制定案》。其主要內容爲,僅限於部分嚴重犯罪案件,讓普通國民以陪審員的身份參與審判。該法案將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在經過爲期5年的試行期之後,在2013年再決定是否要擴大實施。

另外,國會還在當天的全體會議上通過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該法案的內容爲,將裁定申請物件擴大到所有起訴案件,將拘捕令實質審查制度對所有嫌疑人義務化。1954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在此次進行了全面修改,預計將給調查和審判程式等整個刑事司法界帶來極大的變化。《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也將從明年1月開始執行。

但是,關於引進法學專門研究生院(法學院)的法案由於各政黨在討論私立學校法再修正及國民年金法的修正問題的過程中,將該問題也牽扯了進去,因此在此次臨時國會上沒能通過。

在殺人;強盜強姦;強盜致死傷及強姦致死傷;賄賂相關的犯罪案件中,僅限於對被告同意的案件實施新引進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7∼9名普通市民作爲陪審員參與審判,對判斷有、無罪和刑量問題提出意見。但是陪審員的意見沒有強制力,只是勸告性意見。

調查機關必須要告知嫌疑人接見律師的權利和保持沈默的權利,律師將參與調查和審問過程,並可以對不當的審問提出異議和陳述意見。

調查機關除了極其例外的情況之外,與逮捕和拘留與否無關,將不得限制嫌疑人接見律師。

法庭的結構也將發生改變,被告人將與律師坐在一起與檢察官面對面。

而此前沒有證據能力的警方的嫌疑人審問調查記錄和當被告人在法庭上否認調查記錄內容時,就喪失證據能力的檢察機關對嫌疑人的審問調查記錄,只要有警官或檢察機關出庭作證,其證據能力就可以得到認可。

另外,犯罪受害者在接受調查機關的調查或提供審判證詞時,可以由家人或代理人等可以信賴的人陪同。



趙龍雨 woogij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