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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臣家屬考試加分的法律條款被判不符合憲法

功臣家屬考試加分的法律條款被判不符合憲法

Posted February. 24, 2006 03:06   

憲法法院近日裁定,規定國家功臣的家屬在參加國家或地方公務員7、9級考試和教員聘用考試時,爲其加上滿分的10%的“國家功臣禮遇及支援相關的法律”等3個法律的相關條款不符合憲法的裁定。

憲法法庭在2001年曾對相同的事案,下達過符合憲法的裁定。

憲法法庭全員法庭(主審 金曉鍾法官)對於2005學年度中等教師聘用考試的應試者和2004年7、9級公務員考試的應試者等4300多名表示:“加分條款,侵害了平等權和公務擔任權。”所提出的憲法訴訟,以法官7比2的意見,給出了不符合憲法的裁定。

該裁定的物件條款是,國家功臣禮遇法第31條第1、2項和“獨立功臣禮遇相關的法律”第16天第3項中的國家功臣禮遇法適用部分,“5.18民主功臣禮遇相關的法律”第22條第1、2項。

由於憲法法庭此前宣佈審判物件法律條款到2007年6月30日爲止有效,因此如果國會不對該條款進行修改,將從2007年7月1日開始失去法律效力。

另外,憲法法庭全員法庭(主審 全孝淑法官)當天對於規定當教育部教員懲戒復審委員會(復審委員會)對私立學校下出“取消拒絕重新聘用所屬教員(教師)”的決定時,私立學校即使對此不服,也不得提出行政訴訟的“爲了教員地位的提高的特別法(《教員地位法》)”條款,以法官全員一致的意見,做出了違憲裁定。

《教員地位法》第10條第3項認定了教員對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而提出行政訴訟的許可權。就是說,私立學校教員在學校拒絕重新聘用時,可以要求復審委員會復審相關措施是否正當進行。這是爲了應對學校法人任意行事人事權,也是保證教員身份的保障。



李泰熏 jefflee@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