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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執行令修訂案本月末頒佈實施

Posted January. 10, 2006 08:36   

從今年開始,擁有1名以上(包括1名)工作人員的所有私營業者必須向稅務局提交工作人員工資支付清單。如果違反該規定,要繳納加算稅。

即使只擁有一套專用面積低於25.7坪的住宅,但如果公示價格超過3億韓元,那麽就必須在加入長期住宅準備儲蓄時,繳納利息所得稅金。

如果退休金和個人養老金、國民養老金等合計,每年收到的資金超過600萬韓元,將適用累進稅率。

財政經濟部制定了具有上述內容的所得稅、增值稅等19種稅法執行令及執行規定修訂案,並於9日對外公佈。這些修訂案經過國務會議審核後,將於本月末頒佈實施。

政府將把不上交工作人員勞務費清單,就上繳勞務費2%的加算稅的課稅物件擴大到所有事業者。

目前的110萬私營業者中,新誕生提交義務的事業者達60萬人。

另外,事業者提交的交易清單的標準金額將從現在的10萬韓元以上加強到5萬韓元以上,從而更加精密地掌握私營業者的收入狀況。

與此同時,如果向將總預算的50%以上作爲會費及支援金的市民團體捐款,將減免所得稅。

目前,如果移居海外離開韓國,即使不具備保有3年以上(首爾、京畿道果川市、首都地區5大新城市是3年保有及2年居住)的必要條件,也可以享受1戶1住宅非課稅的優惠待遇,但今後將此範圍限制爲,必須在出境後2年內出售,才能享受該待遇。



金斗英 洪守鏞 nirvana1@donga.com legma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