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檢察機關先於國情院使用手機監聽設備

Posted August. 24, 2005 03:01   

한국어

經確認,檢察機關比情報機關——國家安全企劃部(現國家情報院)早1年左右從國外進口使用了監聽設備。

據大國家党議員朱豪英23日從監查院獲得並公開的《各貿易代理企業購買監聽設備明細》顯示,1995年3月大檢察廳通過國內U交易從美國購買了1台手機監聽設備。

國情院5日發表手機監聽事實的時候還稱:“1996年1月,從義大利進口了4套可監聽類比網手機的設備。”

據本資料,大檢察廳於1996年4月和12日、1998年1月又分三次購買了7台手機監聽設備。

對此,大檢察廳宣傳官薑燦佑稱:“當時以調查爲由購買了監聽類比網手機的設備,但是已經全部廢棄,現在沒有了。”

朱豪英主張:“1999年9月,法務部與國情院等一起在中央日刊發表廣告稱‘無法竊聽手機’,但是最終等於是欺騙了國民。法務部長官應該正式向國民道歉。”

據2000年11月國會國政監查速記記錄,時任資訊通訊部長官安炳燁回答說:“檢察機關以每台2.5億韓元的價格,用12.5億韓元預算購買了5台類比網手機監聽設備。”

但是大檢察廳科學調查第1負責人金鍾律解釋說:“資料中記載的價格是指5台總共2.55億多韓元。沒有購買數位網手機監聽設備,以前擁有的類比網設備也沒用,所以2001年初全部進行了廢棄處理。”



李姃恩 lightee@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