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總統盧武鉉在2003年10月出現親信腐敗問題時提出了《再信任國民投票提案》,但隨後憲法法院以“根據憲法,總統的信任與否與不屬於國民投票的物件”爲由將其判定爲違憲。
最近提出的大聯政提案表示,根據內閣制將全力轉移至國務總理和內閣。他在15日的光復節慶典獻辭中主張“針對濫用國家權力引發的犯罪,取消民•刑事時效”。上述主張的部分內容均陷入違憲爭議。
2003年3月,有意見提出將監查院的檢查欺詐只能移交至國會時,監查院方面反駁表示:“根據憲法第97條,應負責欺詐檢查和職務檢查職能,因此不改變憲法的情況下不可能實施。”
盧武鉉的上述態度中表現出的是其一貫主張的“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出於正當目的的情況下,應該給予法律擴大解釋,或者爲與目的吻合進行更改。”。
上月29日,盧武鉉再次提出大聯政時表示:“就憲法解釋而言,應該跨越形式邏輯和概念法學性解釋方法論。不應該過於利用法律概念制約社會現實。”這一發言也反映了盧武鉉的一貫主張。
根據分析,盧武鉉的這一態度可能是從80年代中期進行政局事件辯論時形成。據悉,當時盧武鉉律師爲勞動者或大學生辯護時,未爲了調整量刑向檢察機關或法庭妥協,而是強烈主張了根據獨裁權力的統治手段運轉的現行法律的不當性。
1987年大宇造船罷工時期,因《勞動關係法》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害條款——“禁止第3者屆入”條款,盧武鉉被拘留14天。
1978年5月出現律師行業後,盧武鉉在釜山充當了課稅專門律師,經過轉變爲政局事件律師的過程後,相當於完全體會了法律所附有的善惡兩面。
有分析認爲,體會法律兩面性的法律專家經歷是盧武鉉經常提出法律性爭議提案的主要原因。
由於自認爲非常瞭解法律,因此在提出政治性提案是也會製造新一輪法律爭議,並使其掀起爭議,如此周而復始。
金正勳 jnghn@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