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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家稱新媒體法大部分條款都違憲

Posted June. 28, 2005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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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國會文化觀光委員會所屬大國家党議員沈在哲在國會舉行了旨在改正《報紙法》及《媒體受害救濟法》的聽證會。會上,法律學家們指出,這些法律的大部分條款都違憲。

大國家黨代表朴槿惠出席聽證會表示:“這些法律有可能侵犯國民知道的權力。因此,我們將修正違背國際標準和市場原理的條款。”

▽《報紙法》=崇實大學教授姜京根(法學)強調說,首先,規定“無論是誰,如果不依據該法律或其他法律,就不能對定期刊物和網上報紙的編輯進行任何干涉”(第3條第2項)的條款違背了明確規定報紙功能的《憲法》第21條第3項。薑京根主張,這是無論是國家還是私人,只要是符合《報紙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就可以進行限制和干涉的一種白紙委任狀。

薑京根還表示,允許設置編輯委員會的第18條實際上屬強制規定,因此必修修正。而且規定“如果認爲廣告內容違反社會倫理,侵犯了他人的名譽和基本權利,就可以拒絕刊登”的第11條第1、2項否定了發行人的編輯權,因此必須廢除。

薑京根指出,根據市場佔有率,判斷市場壟斷營運商的第17條違反了《憲法》的平等原則,而且報紙發展委員會(第27條)和廣告收入及舉報收費報紙(第16條)也違憲。

律師李在教表示:“歸根結底,《報紙法》是要給電視臺和《Ohmynews》等親政府媒體好處,但對《東亞日報》、《朝鮮日報》百般刁難。其實,只要廢除《報紙法》,增加對網路報紙的註冊規定,修改之前的《定期刊物法》即可。”

▽《媒體受害救濟法》=韓國外國語大學教授文在完(法學)指出,代表性的違憲條款有,規定媒體報道要公正、客觀的第4條;指示除網路媒體以外的電視臺和日刊報社要設立苦衷處理人一職的第6條;若媒體報道侵犯國家和社會法律利益,並非媒體仲裁委員會及受害人的第3者也可以提出糾正勸告的第32條等。

文在完還特別表示:“糾正勸告條款違反了‘對限制媒體自由的立法,要求明確的原則’的《憲法》原則。糾正勸告隨著其內容曝光,將發揮出強制力。媒體公司爲避免可信度下降,將表現出努力按照媒體仲裁委員會的勸告標準修改報道內容的傾向。”



李承憲 ddr@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