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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城市特別法》將被推上憲法法院

Posted June. 11, 2005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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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爲新行政首都建設的後續方案,《關於在燕岐-公州地區建綜合行政中心城市的特別法》(簡稱行政城市特別法)繼《行政首都建設特別法》之後也將被推上違憲的審判台。

曾於去年說服憲法法院判決《新行政首都建設特別法》違憲的李石淵律師10日表示:“今天上午舉行了相關人士參加的會議,決定於15日就《行政城市特別法》向憲法法院提出憲法請願。”

他還說:“計劃不做出其他處罰申請,只強烈要求判定違憲與否之前中止特別法發揮效力。”

據悉,除參與去年《新行政首都建設特別法》憲法請願的李永模、前憲法法院法官金汶熙外,反對遷都國民聯合會代表兼首爾國立大學教授崔相哲等人也參加了當天決定憲法請願方針的會議。另外,首爾市市長李明博也出席了當天的會議。

因此,根據《行政城市特別法》第4條推進的政府投資機關等177處公共機關轉移地方的工作會受到何種影響的問題備受關注。

李石淵稱,學術界和工商界人士以及個體戶、學生、主婦等200~250人將作爲請願人直接參與憲法請願,他們來自忠清南道燕岐、公州等國內各地區國民。

李石淵主張:“行政城市特別法既是直接違背去年憲法法院判決宗旨的遷都方案,又是解散首都的行爲。”並主張說:“請願是按照憲法慣例進行的,不經過修憲,則行政城市特別法必定違憲。”

他接著還表示:“即使行政中心綜合城市建設不是慣例憲法事項,但是遷移總理室等政府主要部門是有關國家安危的重要政策,所以需根據憲法第72條進行國民投票。”

他說:“遷移公共機關是侵犯公共機關成員的幸福追求權、居住遷移的自由、與家族和平生活的人格權等權利的行爲。”

很難預測此次憲法請願是否會做出違憲判決。憲法法院於去年10月對《新行政首都建設特別法》下達了違憲判決,但是還曾表示:“青瓦台和國會之外的行政部門,機構專業性強而且龐大,所以沒有必要集中在一座城市。”以此表明了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容忍行政部門遷移的立場。

李石淵稱:“我也知道憲法法院因決定宗旨問題存在意見差異的事實。但是行政部門的遷移規模僅次於首都遷移,而且此特別法與新行政首都建設特別法相比,有80%以上的內容大致相同,所以應該認爲違背了憲法法院的判決宗旨。”



裵克仁 bae2150@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