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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判取消學校土地負擔金

Posted June. 10, 2005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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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次宣判,應取消向300戶以上共同住宅(公寓)入住者徵收的學校土地負擔金。

自憲法法院3月31日對舊的“有關確保學校土地特例法”相關條款做出違憲判決後,法院還是第一次對具體事件做出判決。

預計這次判決將對全國發生數萬起的學校土地負擔金相關糾紛起到很好的借鑒作用。

▽判決內容=首爾行政法院行政1部(部長審判長權純一)9日就購買首爾麻浦區上岩洞上岩住宅開發事業地區2工區3單元(540戶)公寓的崔某(41歲)等6人以麻浦區廳爲物件提出的“學校土地負擔金取消”訴訟,做出了“取消全部負擔金”的判決。

法院表示:“憲法法院宣佈違憲的《特例法》第5條第1項‘爲確保學校土地,可以向共同住宅購買者徵收負擔金’,與這次事件中成爲問題的法律條款一樣。以該法律條款爲根據的區廳的行爲違法。”

在這次事件中成爲問題的《特例法》條款是在2002年對舊的《特例法》進行改正的條款。法院認爲,改正的法律規定具有與舊的《特例法》同樣的內容。因此,憲法法院的違憲判決同樣具有影響力。

▽意義和風波=個人在對區廳等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提出問題時,根據行政審判前置主義,首先應通過各市道行政審判委員會的審判,之後才能向法院提出訴訟。

因此,在憲法法院做出判決後,要求取消學校土地負擔金的申請如雪片一樣流入到行政機關。

正在開發大規模新城市的京畿道從憲法法院做出判決到6月初,共接到了6200多次行政審判申請。首爾市行政審判委員會在4月以後共接到了680多次申請。

監查院在4月以後接到了2萬次有關學校土地負擔金的審查申請。從允許向憲法法院提出違憲法律審判的2003年到今年3月末憲法法院做出判決爲止,行政審判申請共有4萬多次。

但這些事件至今一件都沒有得到解決。因爲,憲法法院宣判違憲的法律此後被修正,行政機關以修正的法律爲基礎徵收負擔金,引起了混亂。

首爾市有關人士表示:“信訪太多,我們束手無策。這次判決相當於一次性解決了所有問題。”



全芝星 verso@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