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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酒肆派”將被拘禁

Posted October. 26, 2004 23:02   

警方爲預防有人在醉酒後在公共場所或家庭鬧事的過程中做出犯罪行爲,正在推進能夠強行保護他們的“酒醉者保護相關法”(暫稱)。

對此,有人指出,酒醉者引發的事故在逐漸增加,因此制定法律等對相關法的整頓是勢在必行的,但是這有可能會侵害人權,因此應該先採取盡可能降低副作用的措施。

警察廳26日表示:“酒醉者的犯罪在逐年增加,但現行法律保護酒醉者的法律依據並不齊全。”並宣稱:“正在討論制定相關法案,在今年定期國會是予以通過的方案。”

▽實際狀況:據警方的統計,從2001年開始全體犯罪每年都在小幅下降,而酒醉狀態下實施的犯罪率卻從2001年的29.4%增加到去年的34.7%,正在持續上升。

另外,今年上半年在全國的地區處理的15.2550萬件各種事件事故中,酒醉者相關的事件多達3.2013萬件,從而導致警方的人力浪費也非常嚴重。

警方表示,2000年11月制定的“在各警察官署採用酒醉者安定室的運營規則”只成了訓令,即使是保護酒醉者也受到了“非法性的身體拘禁”的批評,因此事實上不可能實現對酒醉者的有實效性的保護。

警察官職務執行法也規定了只保護要求應急救護的酒醉者。

▽法案的內容:警方的方針是將酒醉者分成受保護的物件和受處罰的物件,在一定期間內收容在保護所裏。

對於保護物件者,警方和消防公務員歸爲各市郡區下屬的福利設施,對引發騷亂或進行非法行爲的處罰物件,則放在各警察署的保護設施中的方案正在被評審中。

但是還有一個方針是,不論在何種情況下都不准保護超過24小時,處罰標準是徵收1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直接適用現有的輕微犯罪觸犯標準。

在這樣的過程中,對於向警方進行抵抗的酒醉者可以用各種制約用具進行制約,在發生摩擦的過程中出現的受傷情況時,只要警方的無過失明確,就不用負擔任何損害賠償的規定。

▽爭議:市民團體和專家指出,雖然同意酒醉者保護的意圖,但是在執行過程中很有可能會引發人權侵害的是非。

大韓律師協會人權委下屬的律師林榮和表示:“用現有的警察職務執行法或是執行令等也可以保護酒醉者,何必制定有可能會侵害到人權的特別法。”

人權實踐聯帶的事物局長吳昌翼主張道:“警察恣意地判斷是否是酒醉者,再加上根據情況還可以進行身體拘禁,因此這是違反憲法上被保障的身體的自由的侵害人權的法律。”

相反,律師協會人權委下屬的律師朴龍鬥表示:“對會有追加犯罪或犯罪可能的人採取保護後,讓其回家是正確的事情。”並稱:“只是在執行過程中,要防止過度鎮壓等,必須要按照法律真正的意圖進行運用。”



needjung@donga.com leo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