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宋光洙針對開放的我們黨“廢除《國家安全法》和刑法保留案”委婉地表明瞭反對立場。宋光洙通過國政監查答辯指出,廢除《國家安全法》後,以刑法內亂罪處罰親北勢力的活動時,有可能出現“實務上的法律適用混亂以及爭議”。作爲法律執行者,宋光洙提前將有可能出現的問題擺到了桌面上。每個人都有必要傾聽這一“憂慮”。而宣稱日後將與在野黨協商法案的執政黨更是如此。
但是開放的我們黨卻把檢察總長的“憂慮”當作耳邊風。千正培辯解說:“根據刑法修改案,可以將其視爲內亂罪予以處罰,所以沒有問題。”法律界和學界也提出了同樣的“憂慮”,但解釋還是一樣。無論從法理角度上出發還是從國民情緒上看,只能說執政黨的作法是盲目輕率的舉動。
“刑法修改案”本身就是違反法理的法案。因爲執政黨在以北韓是同一民族、是交流合作的物件爲由,主張應廢除《國家安全法》的同時,卻在刑法中又將北韓定爲“內亂目的團體”。總之是前後自相矛盾。《國家安全法》是特別法案,根本無法將其溶入到一般的《刑法》中,這也是大家共認的事實。以北韓爲前提制定的《國家安全法》和適用於外患以及內亂等一般罪形的《刑法》,在性質上有著根本性的區別。
適用《刑法》中的內亂罪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內亂罪的核心構成條件是“暴動”。只有對以侵犯國土或擾亂國憲爲目的的“暴動”才能適用刑法。像單純的間諜行爲或讚揚鼓勵、攜帶禁品等行爲,如果無法證明其具有暴動預謀,就很難給予處罰。而且,內亂罪被解釋爲恣意性行爲而危及法律穩定性的可能性也很大。
更爲重要的是,執政黨的法案與國民情緒背道而馳。法律應該在與國民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實施。80%的國民堅信“雖然《國家安全法》中留有過去侵犯人權的副作用,但爲了國家的安危應該保留。”但執政黨的法案卻絲毫沒有考慮到國民這樣的法律意識。
甚至是,法務部及檢察機關等主要法律機構的意見也從未被接受過。問及原因時,核心執政黨領導人居然稱:“即使與他們協商,他們必然會反對。”這是肩負國政責任的執政黨應該說的話嗎?在處理與國家安保直接相關的重大事件時,竟然主要法律機構的意見都不予採納,這是重大的瀆職行爲。
開放的我們党將于下月初向常任委提交“刑法修改案”,並開始對其進行審議。雖然爲時嫌晚,執政黨應尊重主要法律機構的意見,並與在野黨進行對話後制定出可以平息國民不安心理的方案。如果一意孤行,迫害反對廢除《國家安全法》的党職人員,或逼迫他們交出職權,這種做法是在改革幌子下實行的獨裁行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