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廢除“反國家團體讚揚鼓勵罪”

Posted October. 12, 2004 23:13   

12日,開放的我們黨公佈了以廢除《國家安全法》中第二條反國家團體條款和第七條讚揚、鼓勵條款等主要爭議條款爲主要內容的4種保留立法示案。

開放的我們黨計劃在17日舉行的政策議員總會上將其中一種確定爲黨論,並推進“廢除《國家安全法》”,預計會引起大國家黨和保守團體的強烈反對。

當天,院內代表千正培舉行記者招待會公開了有關“廢除《國家安全法》的3個《刑法保留修改案》和替代法案《國家安全保障特別法》(暫稱)。”

刑法補充1案在規定內亂罪的《刑法》第87條中新設了“以侵犯國土或擾亂國憲爲目的結社、集團”即“內亂目地”的概念以便取代《國家安全法》中的“反國家團體”條款。

刑法補充2案在刑法外患罪第102條(准敵國)中規定可以將北韓視爲“敵國”,刑法補充3案則是將1案和2案中的內亂罪和外患罪全部包括在內進行了折中。

另外,《國家安全保障特別法》由5項條款組成,將“以擾亂國憲爲目的具備指揮統率體系的團體”定爲處罰物件。但在第二條中規定“法律的擴大解釋和禁止限制基本人權”,從而防止了濫用法律的可能性。對此,大國家党發言人任太熙表示:“這是政府爲了掩蓋國政監查中浮出水面的經濟實情和道德性鬆散的事實,而採取的局面轉換用舉措。”並敦促撤消《國家安全法》廢除方針。



李勳 李明鍵 dreamland@donga.com gun43@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