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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總統怎能站在憲法機關的對立面?

Posted September. 05, 2004 21:44   

昨日,盧武鉉總統在參加MBC時事節目時表明了廢除《國家安全法》的立場,這是作爲總統極不慎重的舉動。在憲法裁判所和大法院強調保留的必要性的判決書上的墨汁尚未幹透的情況下,竟提出了正面反對其判決的意見,所以,暫不論其宗旨的對與錯,欠缺考慮的指責將在所難免。

大法院和憲法裁判所是憲法機關,其見解必須受到尊重。總統不能因與自己的想法不同而無視其存在。總統是政府首腦,但更具有國家元首的地位。因此,有可能出現國家元首自行否定憲法機關的情況。雖說以政府首腦的資格可以改進意見,但是只要向國會正式提出立法意見即可。

關於廢除昔日《國家安全法》的總統的意見也有值得肯定的部分。“過去的《國家安全法》主要用在了處罰反對政權的人,而不是處罰危害國家的人。”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但是那是過去軍事獨裁政權時期的情況。現行《國家安全法》自1991年修改後,也自行解釋說適用的危險性已大幅受限。憲法裁判所和大法院也並非贊成過去《國家安全法》侵犯人權。

就像我國一樣,因政派和世代不同想法也出現了分歧,導致每一個國家問題都出現分裂現象的國家大法院和憲法裁判所的決定帶有超乎法理的意義。因爲要對不同問題分辨是非,阻止社會走向極端的混亂。那麽尊重其決定才是正確的。雖然在國會也爭議不斷,但是已達到無論朝野都不能輕易下結論的程度,變得異常敏感,所以一直遲遲不前。

針對因法律的象徵性過大,贊成和反對針鋒相對的問題,倘若總統給人一種提前提示方向並強行推進的印象,則很難期待展開不失衡的建設性討論。

評論員 李載昊 leejaeho@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