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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裁判所重申“維持《國家安全法》”的必要性

憲法裁判所重申“維持《國家安全法》”的必要性

Posted August. 26, 2004 22:24   

26日,憲法裁判所對規定擁有進行讚揚鼓舞並以此爲目的的書籍及圖畫屬於非法的《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1項和第5項做出了符合《憲法》的決定。這一決定說明問題在於如何正常運營《國家安全法》,而《國家安全法》本身沒有問題。

雖然這一決定只局限于《國家安全法》的一部分條款,但是等於明確表明了憲法裁判所對最近出現的廢除《國家安全法》爭議的立場,所以也有可能影響到政界的立法過程。

△決定背景和內容:憲法裁判所認爲,列入裁決物件的《國家安全法》條款在1991年5月修改之後,幾乎不存在擴大解釋的危險性。

修改後的《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1項增加了“明知威脅國家存在的安全或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的線索條款。憲法裁判所解釋說,這一線索條款的解釋標準已通過憲法裁判所的現有決定、法院判例並在學術上確立了其概念。

也就是說,如果合法地、合理地解釋法律並系統地加以適用,則不可能出現隨意適用法律的情況。憲法裁判所解釋說,同樣,法律本身並不抽象,而且也不違背罪刑法定主義。

此外,處罰物件只限于明知威脅自由民主主義,還依然擁有或銷售“讚揚鼓舞”或以此爲目的的書籍、圖畫、表現物等情況,所以並不侵犯良心及思想的自由或言論出版的自由等基本權力。

憲法裁判所自1996年以後,4次對同一條款做出了符合《憲法》的決定。因此,此次決定等於重申了《國家安全法》本身並不違憲的憲法裁判所的立場。

△前景:目前在政界等領域佔優勢的主張是,由於《國家安全法》對犯罪嫌疑或物件的規定模糊,而且存在衆多時代錯誤性規定,所以必須“全面修改或廢除”。

但是憲法裁判所的此次決定是將有利於主張“應維護或部分修改”的一方。在決定文中,隨處可見強調維持《國家安全法》的憲法裁判所的立場。

憲法裁判所對利用現有的《刑法》完全可以處罰損害國家安全的行爲的理論,反駁說:“與《刑法》上的內亂罪等規定不同,《國家安全法》有其獨立存在的意義。”

尤其是憲法裁判所在做出對此次事件的決定後,通過報道材料表示:“以後立法部有必要收集憲法裁判所的決定和國民意見,並反映到立法過程中。”

這是與國家人權委員會于24日向政府建議廢除《國家安全法》的內容截然相反的立場,而且也與開放的我們党及民主勞動黨的意見相對立。

此次決定是9名憲法法官全體通過而做出的決定,所以令人關注。不管怎樣,因憲法裁判所的決定,圍繞《國家安全法》的贊成與反對爭論將變得更加激烈。



李相錄 myzoda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