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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明招待負責人姓名才能得到認可

Posted January. 05, 2004 22:56   

今年開始,關於企業的招待費用,在每次支出50萬韓元以上金額時,只有在收據在標明招待負責人的姓名才能被認定爲招待費用。

國稅廳制定了對金額超過50萬韓元的高額招待費(附加稅等包括稅金的金額)的經費處理規定,並在5日發佈告示,從今年1月1日之後工作年度開始啓用該規定。

因此,如果招待費超過50萬,就必須在收據後面或在粘貼收據的紙張空白處添寫△招待負責人△接受招待人△招待目的等可以證明業務關聯性的內容,而且接受稅務當局稅務調查或受到提供資料要求時,必須出示該資料。

收據中將包括信用卡專用票據和稅金計算書、普通結算書等,保管期限爲5年。

企業如把關於招待費的文件存在電腦軟碟或光碟進行管理時,除了把資料輸入到電腦以外,必須要另外製作“招待費用明細表”。

國稅廳計劃,即使2次以上的招待費用均未達到50萬韓元,只要是在同一天、同一個地點、對同一個物件進行招待的費用超過50萬韓元,就適用於該規定。

即使對在同一個地區招待同一個物件時,進行分開結算而每次招待金額未到50萬韓元,但只要總額超過50萬韓元,就適用於該制度。

國稅廳法人稅科長趙鴻熙表示:“如果招待費用被認定爲與業務無關,就無法看成是稅法範圍的費用,因此將會導致法人稅負擔的增加,而且支出招待費用的人也被認定爲是挪用法人資金的行爲,因此,將會對其徵收所得稅。”



車志完 ch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