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景氣蕭條和無節制地使用信用卡,今年上半年在漢城地方法院得到破産判決的個人已超過去年同期的4倍。期間申請破産的個人也達到去年同期的2.5倍,這表明被稱爲“信用社會的死刑”的個人破産情況日益嚴重。
23日,據漢城地方法院破産部(部長法官卞東傑)的資料顯示,今年截止到6月末,在漢城地方法院得到破産判決的個人破産者已達473人,相當於去年同期(106人)的4.4倍。另外,今年上半年受理的個人破産申請達去年同期的2.5倍(184件→469件),免去責任申請也增加到4.7倍(73人→349人)。在全國範圍內,個人破産申請以2000年的339件,2001年的672件、2002年的1000多件呈逐年遞增趨勢。
漢城地方法院破産部分析說,之所以類似個人破産劇增,是因爲△景氣蕭條長期化導致收入減少△金融公司未考慮個人能力,無差別地發放信用卡△雖然縮小了信用卡的使用限度,但舉債的人過多的支出未停止。
漢城地方法院破産部法官尹綱悅表示:“以外國爲例,撇開個人重生制度,就個人破産而言,日本每年達10萬多件,而美國則達到年100多萬件,而且其中大部分被免去責任。”並預測說,“在2~3年內,國內的個人破産也有可能突破年1萬件。”
如果得到法院的破産判決,將在身份證明書上標明“破産者”,並且在與金融機構的交易和就職等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不便之處。另外,即使得到法院的免去責任決定而免去全部債務,但在信用資訊資料中記載這一事實,所以,在金融交易中也有可能受到各種限制。
現行《破産法》規定,因浪費、賭博、隱藏財産等造成的債務不屬於免去責任物件,但即使出現類似情況,法院也可以根據輕重宣判免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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