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廳正研究在主要工作計劃制定過程中,使市民團體參與,甚至將諮詢機構“治安行政協商會”升級爲審議機構的構想。這一計劃雖有聽取輿論的肯定方面,而且有著可能陷入公共權力過分以大衆爲主的平民主義的擔憂。
警察廳15日表示:“在樹立透明、開放的警察機關形象的立場上,正準備在‘市民監查官制’等行政領域,有更多國民參與的方案。”
警察廳正推進包括市民團體在內由“市民團體與警察合作委員會”(地方廳)和“行政發展委員會”(警署)參與警察機關主要工作計劃的制定過程的方案。計劃,使該委員會負責評估治安行政的工作。
與此同時,計劃引入“市民監查官制”在警方所處理的各案件出現疑惑的情況下,由市民監查官直接行使其權利。計劃,市民監查官按地區委託教師或律師等合同公務員擔任。目前,還正研究市民監查官監查市民團體或居民聯名請求的案件,並負責受理地區居民苦衷的工作的方案。
同時決定,定期召開爲協調地方行政和治安行政而設立的治安行政協商會會議,並將從諮詢機構升級爲審議機構。據此分析,如果警察廳的計劃如期實施,那麽市民團體對警方工作的影響力將進一步加強。
警察機關稱這一方案是“根據參與政府的概念,改變治安行政的決定。”但是有分析對這一構思的另一側面指出,方案存有在獨立調查權等警察機關推進中的主要工作依賴輿論爲後盾的意圖。
實際上,在14日召開的警務官級以上警察機關領導層工作會議中,青瓦台民政第2秘書官朴范界強調稱:“絕不能以與政界的交易或討價還價的方式得到獨立調查權。”警察機關領導們對此表示:“我們將此理解爲通過輿論取得調查權的發言。”
然而,有人指出,警察機關期待獨立調查權,而在治安行政上過分反映市民團體等的要求,就有可能動搖公共權力的中心地位。
警察機關高層負責人表示:“不能將警察機關的行政與要考慮居民意見的地方自治團體的工作一視同仁。市民參與的前提頗使人動心,但很有可能失去嚴格執法的銳氣,並破壞公正界線。”
換句話說,如果市民團體對於警方處理的案件,通過市民監查官逐一提出問題,那麽國家機關的公共信譽將下降,而且調查的公正層面也將出現問題。
之後,他指出:“市民團體等的參與應首先以全社會的同意爲前提條件。”
另一位警察機關幹部表示:“在利害雙方針鋒相對的現代社會中,國家機關不應過分顧忌輿論的臉色。所謂‘參與’雖然看似正確,但如果存在出現警察機關失去嚴厲執法的功能的隱患,不取也罷。”
李鎭求 sys1201@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