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從明年開始,企業的首席執行官(CEO)應義務性地進行公佈的內容是適當,並“認證”充分認識到了這些。
另外,企業的財務資訊記錄方式從以個別財務報表爲中心的機制改變爲以聯繫財務報表爲中心的機制,而且其確定機構從股東大會變爲理事會。
財政經濟部爲了提高企業財務透明度,24日發表了以上述內容爲框架的“財務制度先進化方案”。
財經部計劃,經過25日的聽證會,確定修訂案後,將在今年下半年向國會提出《證券交易法》等有關法律修訂案。
據該方案的規定,上市企業的CEO和首席財務官(CFO)對有價證券申報書和定期書的認證將成爲義務性的職責。
此前,上市企業對公佈文件的代表理事的簽字規定只限於形式上,造成即使財務公佈資料裏記錄了虛假內容,如果代表理事以“不清楚”和“是下屬職員決定的事項”爲由,推卸責任,很難進行處罰。上述措施是針對這一事例的措施。
爲了加強對財務資訊的企業責任,財經部決定,在《證券交易法》明確規定對指示進行公佈資料的虛假記錄的“實際上的業務指示者”也能給予民事責任的條款。
另外還規定,企業的聯繫財務報表提交期限從會計年度後的4個月縮短爲3個月,而且除了工作報告書,還要提出季度、半期報告書時也應提交聯繫財務報表。
這些措施是根據普通投資者未能即時掌握控股公司和下屬公司的財務情況,重要的財務相關資訊不公平地被利用的批評而做出的決定。
還決定,改善內部揭發者保護制度,對做違法行爲的主謀自首的情況,減免處罰,並制定保護揭發者等防止報復措施。
另外,爲加強外部監督人的監督責任,負責監督的會計法人不得負責財務記錄和財務報表等特定諮詢業務。
金光賢 kkh@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