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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過父母同意的信用卡合同無效

Posted December. 27, 2002 22:50   

在沒有得到父母等法定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未成年人與信用卡公司簽訂的信用卡合同屬於無效行爲,因此,法庭宣判,信用卡公司發放給未成年人使用的債務無效。

法院表示,雖然信用卡公司與未成年人簽訂的信用卡合同屬於無效行爲,但未成年信用卡用戶已使用的信用卡貸款(交易本金)屬於“不當利益”,因此,未成年用戶應返還給信用卡公司。因本次審判不承認沒得到法定監護人同意而與信用卡公司簽訂合同的貸款,這給以信用卡貸款爲由被登記爲信用不良者的未成年人,開闢了一個出路。

漢城地方法院民事協商第23部(部長級審判長金紋奭)於27日審理高某等44人以S信用卡公司等7家金融機構爲物件提出的債務不存在的確認訴訟中稱,根據《民法》規定,未滿20歲未成年人進行法律行爲時,原則上有必要得到父母等法定監護人同意,因此,違反這一規定的發放信用卡合同屬於無效行爲,並判爲原告部分勝訴。

法庭方面表示:“信用卡公司與未成年人間的發放信用卡合同屬於無效行爲,因此他們間不存在本金和滯納金以及分期付款的手續費等債務。因此,信用卡公司應返還從原告得到的滯納金和分期付款手續費。”

但法庭表示:“未成年用戶使用的信用卡貸款屬於他們從信用卡公司得到金錢利益的行爲,因此,信用卡公司可通過返還不當利益申請訴訟,補償沒拿到的信用卡貸款。”這表明信用卡公司替用戶支付的本金,應由未成年信用卡用戶償還。

高某等44人以7家金融機構爲物件,提出返還已支付的3.5億多韓元的信用卡貸款和將不償還1.8億多韓元貸款的要求,並於今年4月提起訴訟。

另外,根據全國銀行聯合會和信貸金融協會提供的情況,截止今年11月末,信用卡相關未滿20歲未成年人的信用不良者達到3500多名。



吉鎭均 leo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