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發生的漢城地檢將嫌疑犯拷問致死的事件,使檢察機關蒙受了前所未有的恥辱。事態已發展到了法務部長官和檢察總長同時辭職、負責調查的官員被司法處理的地步,檢察機關恐怕已很難擺脫這一恥辱。事到如今,如果檢察機關仍不把本次事件當作“脫胎換骨”的契機,這樣的恥辱將決不會是最後一次。
雖然這是不幸且令人無奈的事情,但如果因本次事件使檢察機關的威嚴面臨挑戰,於國計民生有百害而無一利。檢察總長李明載於4日晚所說的話代表著檢察機關存在的理由,他曾說:“此時此刻,檢察廳大樓還燈火通明,許多官員在和罪行做著鬥爭。”
事已至此,檢察機關應與內部的人權侵害行爲進行鬥爭。時局已到了檢察機關要重新承諾應有的姿態,深刻理解不讓一人蒙冤與查處100名罪犯同樣重要。這是對自己的宣戰,也許會更艱苦,但這是走出恥辱陰影的惟一的路。
其實路並不遙遠。只要檢察機關徹底遵循長久以來許多人用血和汗樹立起來的人身保護的基本原則——符合法律的程式(due process of law)原則。“非法行爲所結的果實只能是非法的”,從這一點看,如果執法手段不合法,法律及檢察機關將喪失其存在的意義。
要想使受審者招供而施用殘酷行爲之類的“非法執行法律”的行爲再無立足之地,首先應喚醒每個檢察官員特權意識中的人權意識。如果每個檢察官員都從普通人的意識高度上看待檢察機關,思考人權問題,我們也就可以期待檢察機關真正的變化。
另外,應立即根除包含人權侵害因素的調查習慣。應禁止殘酷的通宵審問和密室調查,同時允許律師參與調查過程。並且,應從以招供爲主的調查轉到以證據爲主的調查,禁止在審判過程中使用以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詞。如果檢察機關此次仍不思悔改,也許不日將會面臨更加致命的危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