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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力償還五年,可獲全免餘債

Posted October. 29, 2002 23:01   

最早將于明年首次引入“個人回生制度”。該制度是面臨破産的工人和小規模的個體戶利用五年時間全力以赴還債,就可以得到全免其餘債務的制度。

另外現行的和議制度將予以廢除,而進入法定管理程式的企業的經營,原則上由原先的經營人負責,而且將加快不良企業的回生和清算程式。

29日,根據法務部和財政經濟部提供的消息,政府已把公司整頓法、和議法、破産法、三合爲一,並確定了新設個人回生制度的“破産法”草案。個人回生制度可以用一句話概括爲“個人法定管理制度”。這與“個人整頓制度”相比適用範圍更廣,“個人整頓制度”是幫助欠幾家金融機構債務的個人信用不良者償還債務的制度。

政府計劃,下個月6日就草案舉行聽證會後,經立法預告和國務會議的審議,年內提交準確的法案,並提交到明年的臨時國會。

破産法由△總則△債務人回生△債務人破産△個人回生△國際破産△處罰和附則等6個部分組成。債務人回生和破産程式,不分個人和法人,適用于所有債務人。

個人回生程式只適用於將來有可能持續或得到重復收入的打工者和個體戶,只有這些人有資格進入“開始申請”程式。

如果法院做出決定開始某個人的回生程式,債務人可以對屬於個人回生財産(現有財産和後5年得到的收入),進行管理和處理。

債務人制定公正而且有可能實現的還債計劃,在14天內提交給法院,而且還債期限不能超過還債開始日後五年。

即使債權人對還債計劃提出異議,法院也只能根據債權人應得的總債額是否少於債務人破産時分配的總額等因素,做出認可決定。

債務人根據還債計劃,最長五年內結束還債,法院就做出全免債務的決定。即使債務人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未能履行還債計劃,到決定全免的日期償還的債務不少於債權人根據破産程式分配的金額,也可以做出全免其餘債務的決定。



金光賢 千光巖 kkh@donga.com iam@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