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金庫若借給大股東超出總資本的資金﹐就會被停止營業.若投資人兩次以上被發現借出總資本的10%以上﹐也將被停止營業.
若買進10%以上的信用金庫股份而不向金融監督院申報﹐將被上告刑事機關.
舉報信用金庫的違法行為的內部揭發者﹐若參與了違法活動,可減輕處罰;若沒有參與可獲得提昇之類的獎勵.
金融監督委員會委員長李瑾榮對29日連續暴出的東方金庫﹑開放金庫非法貸款事件表示了歉意﹐同時發表了上述加強監督信用金庫方案.
該方案的重點是﹐為防止形成信用金庫的大股東隨心所欲地貸款的陋習﹐嚴厲處罰非法貸款的最大受益者----大股東。倘若總資本為50億的金庫借給大股東50億的話﹐就會被停止營業﹐有關人員將被上告刑事機關.就算是5億以下的小數額﹐如果是投資人貸款﹐而且被揭發3次﹐也將被停止營業.
刑事處罰的基準將提高10倍。金監委決定制定金庫法﹐將原來的“6個月以下徒刑﹐500萬以下的罰款”改為“5年以下徒刑﹐5000萬以下罰款”.
還將對不適當的人選接管金庫加以限制.之前,建立金庫時才嚴格審查金庫接手人的資格.但以後若想買進金庫股份的10%就要申報金融監督院.這樣﹐那些趁克斯達股熱投機牟取巨款的風險企業家或私人債券經營者接管金庫將會受到限制.
金昇鍊 srkim@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