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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船見死不救遭衆責

Posted May. 14, 2007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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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航運公司經營的聖文森特籍“金盛”輪和韓國貨船“金玫瑰”輪相撞而導致“金玫瑰”輪沈沒後,中國船員對落難的16名韓國船員置之不顧,駛離現場,因而被譴責無視《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失蹤者家人們提高呼聲說:“中國船員無視韓國船員的求助,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爲違背了國家之間相互協定的‘約定’。韓國政府應該通過外交渠道,徹底追究中國船員的無情行爲。”

○無視國際公約受到衆責

海洋專家們指出,在緊急狀況下,中國船員沒有對韓國船員進行救援而受到責難也是應該的。

前韓國海洋大學法學部教授金榮球說:“即使韓國船舶的遇難危機自動發送裝置出現故障,‘金盛’輪船員們也應該進行救援,如果裝備或人力不足,應即時向中國當局發送信號,中國政府也會立即展開救援行動。”

如果中國當局在事故發生7個小時後才接到消息,那麽說明中國船舶沒有採取這種基本措施。

按照中國國內發法律也可以對“金盛”輪船員們進行處罰。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接到遇難信號或引起碰撞的船舶有義務對遇難船進行救援。另外,國際海事組織(IMO)的《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Safety Of Life At Sea)》和《國際海上搜尋和救助公約(SAR)》也做出了這樣的規定。

由於中國是IMO成員國,因此對沒有完成救援義務的船舶也可以根據中國國內法律進行處罰。

海洋警察廳SAR合作組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SOLAS的遇難問題任務和步驟,在事故海上有義務展開搜索和人命救援,但中國船舶完全沒有展開任何措施。”

○“很可能是肇事逃逸”

海洋專家們認爲,“金盛”輪船員的這些行爲說明中國船舶就是肇事船舶。也就是說,這是一種“肇事逃逸”行爲。

海洋警察廳搜索救援科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基本常識,船舶之間在海上發生的事故與陸地上的汽車交通事故一樣,事故發生後一定會追究責任人。中國船舶沒有展開救援,就逃出事故海域的行爲說明很有可能該船就是肇事船舶。” 海洋警察廳認爲,當時中國貨船“金盛”輪強烈撞擊了“金玫瑰”輪船側身。

海洋警察廳推測說,由於“金玫瑰”輪裝載了5900噸卷鋼板,因此船體下沈的時間不會超過10分鐘。

發生事故時間是12日淩晨4時5分。由於海上佈滿濃霧,因此在黑漆漆的海面上,韓國船員們也很難穿上救生衣。

○中國當局在接到資訊後過2個半小時才出動進行搜救

青島總領事館和駐華韓國大使館認爲,中國當局的搜索以及救援工作可以作是緩慢應對。

接到報警後再經過2小時35分展開搜索工作按照韓國事故對應速度上看可以認爲較緩慢,但是由於向山東省和北京中央政府進行彙報後,再重新下達救援命令所需要2個小時的時間,因此很難認爲是一種緩慢採取的措施。

特別是山東省省長韓寓群指示說:“採取所有能採取的方法,展開船員搜索以及救援!”而且12日晚還繼續展開了搜索以及救援。從這兩點上看,很難看作是緩慢應對。

另外,下午2時15分鐘時,中國向事故當地派遣直升機開始展開了搜索以及救援,發現了兩艘求助艇和破損的部分船舶內物品,並且從當晚開始全力動員了船舶和直升機等,連夜展開了搜索工作。

韓國海上警察廳也于12日下午1時58分左右,接到釜山富光海運公司的報告獲知金玫瑰事故消息,卻在6個小時之後的晚8時11時左右才向外交通商部彙報情況,因而受到了譴責。

但是,海上警察廳有關負責人解釋說:“接到富光海運通報的事故消息後,在瞭解沈沒與否、救援進行情況等方面拖延了時間,但我們積極要求當局救援等採取了所有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