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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反對廢除違憲的《私學法》的開放的我們黨自掘墳墓

[社論] 反對廢除違憲的《私學法》的開放的我們黨自掘墳墓

Posted March. 07, 2007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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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開放的我們黨反對廢除修改的(現行)《私立學校法》中的違憲條款,在這次臨時國會上也未能進行再修改。大國家黨決定在本月下旬的臨時國會上重新對《私學法》再修改進行磋商,但根本責任在於開放的我們黨。

2005年12月,開放的我們黨強行通過違反私學的自主性和憲法精神的《私學法》修改案,從而引發了《私學法》事態。開放的我們黨在去年1月30日與大國家党就重新修改《私學法》達成了協定,但至今仍反對廢除開放型理事制等危險條款。在國會上兩黨圍繞將私學分爲宗教界和非宗教界,賦予宗教團體開放型理事推薦權問題展開了討論,但仍無果而終。

《私學法》的根本問題是通過可以從創立人手中搶奪私學的開放型理事制,否定私學的自主權,破壞自由民主主義憲法精神。去年年底在對《私學法》違憲與否的第一次公開辯論中,李石淵律師指出:“修改的《私學法》破壞了大韓民國憲法的基本價值自由民主主義和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礎。”所以,不僅是大國家党,就連公立學校校長也強烈反對。

去年青瓦台要求重新修改《私學法》,而開放的我們黨先後兩次予以拒絕,並稱:“違背黨的認同感。”開放的我們黨這次也主張:“重新修改相當於放棄改革認同感。”並直到最後也沒有同意廢除違憲條款。難道以極少數私學的不正之風爲藉口,根據全國教職員工會的要求破壞教育的自主性就是開放的我們黨的認同感和改革方向?難道開放的我們党不知道輕視自由民主主義和市場經濟的憲法精神也是喪失國民信任的一個原因?

如果大國家党在下次臨時國會上不徹底廢除開放型理事制,就該問題達成“妥協”,就難逃破壞憲法精神的共同責任。《新行政首都特別法》和《報紙法》也是違憲法規,但因爲大國家党在立法過程中不但沒有阻止反而給予協助,國民付出了沈重的代價。政府和開放的我們黨有悖於時代精神的情投意合之風固然是問題,但大國家党是不是維護自由民主主義的政黨也是個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