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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在野党否决权,是对公调处成立名份的破坏,也是对国民的欺骗

废除在野党否决权,是对公调处成立名份的破坏,也是对国民的欺骗

Posted November. 20, 2020 08:05   

Updated November. 20, 2020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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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层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简称公调处)处长推荐会第3次会议上,因推荐未果,共同民主党表示将通过取消在野党否决权的公调处法修订案,在年内实现该部门的出台。该党表示,将在25日向法司委提交修订案并表决通过,下个月2日在全体会议上通过。也就是说,仅仅因为举行了3次会议、推荐未获通过,就要改变公调处制度的根本——处长选举方式。

共同民主党表示,不仅是该党或法务部长秋美爱推荐的候选人,连法院行政处长和大韩律师协会会长推荐的候选人都没有被接受,以此为由把推荐未果的责任推给了“国民的力量”党。但在推荐过程中,由于围绕公调处发生争执和争议,具有公调处处长力量和中立性的人物推荐被拒,引发了“人物难”。虽然后来历经迂回曲折,最终推荐了候选人,但是推荐方都应该反省,是否确实推荐了可以担任公调处长的人物。

首任公调处长将负责选拔公调处检察官和调查官,组建公调处。因为根据谁成为首任公调处长,公调处本身的性质就会决定下来,所以选择首任公调处长时要慎重考虑。公调处没有理由急于在今年内出台。在现有候选人中,如果没有朝野两党达成一致的候选人,哪怕进行再次推荐,只要能选出朝野都信任的公调处长即可。

共同民主党在第20届国会上强行通过《公调处法》时提出的核心名分就是给予在野党否决权。每当有人提出公调处会屈从于执政势力时,共同民主党总是强调,如果在野党不同意,公调处长就不能被推荐,因此不可能任命符合政权口味的人。因此,目前的公调处制度是以在野党的这种否决权为前提成立的。

将否决权明文规定,是即便再花时间所有参与决策者都要忍耐并寻求达成一致的约定。如果在野党不赞成,就不能推荐公调处长,即使过程繁琐、花费时间,这也是保障公调处政治中立性、独立性的最低限度的装置。这一点,共同民主党也知道,在野党也知道,国民也都知道。现在又佯装不知,说要废除赋予公调处正当性的最后堡垒,真是自相矛盾。

共同民主党在《公调处法》实施之前已经改恶过一次。该法规定,如果检察机关和警方获得高层公职人员不正之风的情报并进行调查,必须向公调处报告,如果公调处长要求移送,检警机关必须遵从。仅通过这样的修改,调查机关之间的牵制就消失不见,公调处法比第一次在国会通过时更令人担心。在此基础上,还要废除在野党的否决权,这不仅破坏了公调处存在的名分,也是欺骗国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