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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为何不能及时排除像李大烨一样受贿的自治团体长

[社论]为何不能及时排除像李大烨一样受贿的自治团体长

Posted December. 22, 2010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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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京畿城南市市长李大烨与他侄子夫妇等的受贿嫌疑内容有腐烂的味道。由于涉嫌李前市长受贿事件被起诉的17人中有他的大小侄子夫妇、大侄子的儿子等,光李前市长的家属就有6人。在李市长家没收的美元、日元钞票和市价达1200万韩元的洋酒令人难以置信。调查结果显示,李前市长一家共受贿约15亿韩元,但这也许只是冰山的一角。

李前市长一家的非法行为包括宅地开发地区分配相关的受贿、捏造业务推进费收据、卖官卖职等,有地方自治团体长可犯下的所有非法行为。由于李前市长的拘留,历代3名民选城南市长都以涉嫌受贿被拘留。而且这些人都是在退位后,在任时的受贿行为被暴露而被拘留。

五代民选自治团体长的时代拉开序幕,但自治团体长相关的受贿行为却习以为常。以涉嫌收受10亿韩元贿赂金今年8月被拘留的前丽水市市长吴炫燮通过亲信向7名市议员分发了贿赂金。今年4月曾试图用伪造护照潜逃但最终被拘留的前唐津郡郡守闵宗基收受了公寓和别墅,并且让属下女职员卷入其中。

自治团体长的非法行为接连不断与私底下交易的公荐捐款和高费用选举文化息息相关。花了很多钱被当选后,为了回收本钱以及筹备再选资金,很容易受到非法受贿的诱惑。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为了还巨额选举债而受贿,并于去年1月自寻短见的前梁山市市长吴根燮。

政党有必要排除基础团体长的政党公荐,或者在自治团体长候选人公荐过程中设立排除有可能受贿的候选人的装置。有权者也应该考虑候选人的消费情况或经历等,其后选出行贿可能性较少的候选人。尤其自治团体所属政党与地方议会多数党相同时,地方议会不仅不能牵制自治团体长,反而形成了共犯关系。

去年2月制定公共审计相关的法律后,改善了人口达30万以上的自治团体可安排保障任期两年的审计负责人的制度。不过,凭这些难以根除自治团体长的非法行为。审计员有必要筹备提高自治团体审计的专业性与独立性以及提高审计实效性的、加强实时检查体系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