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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制度,“原则上禁止”→“原则上允许”

许可证制度,“原则上禁止”→“原则上允许”

Posted October. 27, 2010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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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决定将许可证制度的基本框架“原则上禁止,特殊情况下允许”转为“原则上允许,特殊情况下禁止”。如果20天内相关机构未对学校设施、建筑等给予许可,那么,将视为默许。

26日,在李明博总统主持下举行了国家竞争力强化委员会第23届会议。在此,法制处报告了“实施以国民为中心的原则上允许的许可证制度的方案”。其内容是直到明年为止改善372许可证调控。

法制处决定将200件与许可证相关的法令从原先的原则上禁止,特殊情况下允许(正调控)的方式变为原则上允许,特殊情况下禁止(负调控)的方式。而且,减少了7件许可证的标准,即,将可以饮用的海洋深层水许可证期限从60天缩短至20天。不仅如此,如果20天内相关机构未对学校设施、建筑等(9件)给予许可,那么,将视为默许。

此外,取消许可证(27件);转为申报或登记(15件);放宽许可证标准(22件);对于复合许可证(一项事业需要拿到多个许可证)的机构协商(31件);复合许可期间,如果相关机构没有响应,视为默许(35件);复合许可相关机构义务化的组成一个集体(26件)等。法制处相关人士解释道,“日本侵略时期,引入的正调控方式已经持续了约100年。为了许可证制度能够更加先进化,有必要从根本上转换调控的框架。”



张泽东 will71@donga.com